二、頭陀支的解說
二十二、如今,由於前面所說那樣的戒,是由少欲、知足等哪些德而有淨化的,為了成就那些德,已受持戒的瑜伽者就應當作頭陀支的受持。因為這樣,他的戒便被少欲、知足、削減、遠離、損減、發起精進、易養等德之水洗去了垢穢,將會極為遍淨,諸禁行也將得以成就。如是,以無罪的戒與禁行之德而一切行儀遍淨的他,安住於古老的三聖種之後,便堪得稱為樂於修習的第四聖種。所以我們將開始頭陀支論。
因為世尊為那些已捨棄世間的欲味、不顧惜身體與生命、只想成就隨順行道的良家子,許可了十三頭陀支。即:糞掃衣支、三衣支、常乞食支、次第乞食支、一坐食支、一缽食支、時後不食支、林野住支、樹下住支、露地住支、冢間住支、隨處住支、常坐不臥支。此中——
從義、從相等,從受持與規定,
從類別、從破壞,以及從各各的功德利益,
又從善三法,從頭陀等的分別,
也從略與廣,應了知[其]抉擇。
二十三、此中,首先「從義」:由於在街巷、冢間、垃圾堆等任何一處都處於塵土之上,就其隆起之義而言,它在那些處所如同塵土之堆,故為「糞掃(paṃsukūla)」;或者,它如塵土一樣趨向可厭之狀,故為「糞掃」,是說它走向可厭之狀。持著如此得到語源解釋的糞掃,[也稱]「糞掃」;以那為習性者,[即]「糞掃衣者(paṃsukūlika)」。糞掃衣者的支,[即]「糞掃衣支」。「支」稱為因。所以應知:以哪一種受持而他成為糞掃衣者,這就是那[受持]的增語。
以同一方式,以稱為僧伽梨、上衣、下衣的三衣為習性者,[即]「三衣者(tecīvarika)」。三衣者的支,[即]「三衣支」。
而稱為施食的諸食物之團的落下,[即]「團食(piṇḍapāta)」,是說他人所施的諸食團落入缽中。他拾取那團食,即前往一家又一家尋求,故為「常乞食者(piṇḍapātika)」。或者,為食團而落下(patituṃ)是他的禁行,故為「乞食者(piṇḍapātī)」;「落下」即是「行走」。乞食者正是常乞食者。常乞食者的支,[即]「常乞食支」。
「dāna」稱為切斷;離開了切斷,故為「apadāna」,即不切斷,此是其義。與不切斷俱,故為「次第(sapadāna)」,是說沒有切斷、挨家挨戶。次第而行是他的習性,故為「次第行者(sapadānacārī)」;次第行者正是「次第乞食者(sapadānacār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次第乞食支」。
在一個座上的進食,[即]「一坐[食](ekāsana)」;以那為習性者,[即]「一坐食者(ekāsan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一坐食支」。
由於拒絕了第二個器皿,唯在一缽中的食團,[即]「缽食(pattapiṇḍa)」。如今於取缽食時作「缽食」之想,以缽食為習性者,[即]「一缽食者(pattapiṇḍ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一缽食支」。
「khalu」是表遮止義的不變詞。已自恣之後所得的飯食,名為「後食(pacchābhatta)」;那後食的進食,[即]「後食之進食」;於那後食之進食中作「後食」之想,以後食為習性者,[即]「後食者(pacchābhattika)」。不是後食者,[即]「時後不食者(khalupacchābhattika)」。這是依受持而拒絕了殘食者的名稱。然而在義注中說:「khalu」是一種鳥。它以嘴銜取果子,那[果子]落下之後,就不再吃別的。這[人]與它相似,故為「時後不食者」。他的支,[即]「時後不食支」。
以住在林野為習性者,[即]「林野住者(āraññ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林野住支」。
在樹下住,[即]「樹下[住]」;以那為習性者,[即]「樹下住者(rukkhamūlika)」。樹下住者的支,[即]「樹下住支」。於露地住支、冢間住支也是這個方式。
凡是所分配的,[即]「隨所分配(yathāsanthata)」——這是對最初以「這[處]歸你」如此指定的坐臥處的增語。以住在那隨所分配[之處]為習性者,[即]「隨處住者(yathāsanthat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隨處住支」。
拒絕躺臥,以坐姿而住為習性者,[即]「常坐不臥者(nesajjika)」。他的支,[即]「常坐不臥支」。
而所有這些,都是由於以各各的受持抖落了煩惱而為「頭陀(dhuta)」的比丘之諸支;或者,由於抖落煩惱而得「頭陀」之名的智,是它們的支,故為「頭陀支」。又或者,它們由於抖落對立[之法]而為「頭陀」,又由於[是]行道[之分]而為「支」,故也是「頭陀支」。如是,首先此中應從義了知抉擇。
而所有這些都以受持之思為相。因為這也已被說過:「凡受持者,那是人;以之受持者,那是心與心所諸法;凡是受持之思,那是頭陀支;凡所拒絕者,那是事。」又所有這些都以摧毀貪求為味,以無貪求之狀為現起,以少欲等聖法為近因。如是,此中應從相等了知抉擇。
而於「從受持與規定」等五[項]中:一切頭陀支,在世尊住世時,應正在世尊面前受持;[世尊]般涅槃後,[應]在大聲聞面前;他不在時,[應在]漏盡者、阿那含、斯陀含、須陀洹、三藏者、二藏者、一藏者、[通]一部結集者、義注師[面前];他不在時,[應在]持頭陀支者[面前];連他也不在時,應打掃塔廟庭院,蹲坐下來,如同在正等正覺者面前說話那樣受持;此外,自己受持也正是可以的。此處應講支提山(Cetiyapabbata)兩兄弟長老中兄長的頭陀支少欲的故事。這暫且是共通之論。
一、糞掃衣支論
二十四、如今我們將逐一解釋每一[支]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。首先,糞掃衣支是以「我拒絕居士所施的衣」「我受持糞掃衣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這暫且是此中的受持。
而如此受持了頭陀支的他,應取冢間衣、店門衣、街巷布、垃圾堆布、產布、浴布、渡口布、往返衣、火燒衣、牛嚼衣、白蟻齧衣、鼠齧衣、斷邊衣、斷緣衣、幡取衣、塔衣、沙門衣、灌頂衣、神通所成衣、路上衣、風吹衣、天授衣、海浪衣這些之中的任何一種衣,撕開之後捨去脆弱之處,洗淨堅實之處,作成衣,除去原有的居士衣之後受用。
此中,「冢間衣」即掉落在冢間的。「店門衣」即掉落在店門口的。「街巷布」即求福的人們從窗口拋到街巷的布。「垃圾堆布」即拋棄在垃圾處的布。「產布」即擦拭了胎垢之後拋棄的布。相傳帝須大臣之母令人以值一百[錢]的布擦拭胎垢,[想]「糞掃衣者們會取的」,便令人拋棄在多羅韋利路上。比丘們只為[補綴]破舊之處而取[它]。「浴布」即被驅鬼醫連頭一起沐浴了的人們,[認為]是「不祥之布」而拋棄離去的[布]。
「渡口布」即拋棄在沐浴渡口的碎布。「往返衣」即人們去了冢間回來、沐浴之後拋棄的[布]。「火燒衣」即被火燒了一部分的[布],因為人們會拋棄它。「牛嚼衣」等是明顯的,因為那樣的[布]人們也會拋棄。「幡取衣」:人們登船時繫上幡而登,在他們走出視線之後取它是可以的;而在戰場上繫著幡而樹立的[幡],在兩軍都離去之時,取它也是可以的。
「塔衣」即圍繞蟻冢而作了供祭的[布]。「沙門衣」即屬於比丘的。「灌頂衣」即國王在灌頂之處拋棄的衣。「神通所成衣」即「善來比丘」的衣。「路上衣」即掉落在途中的。而若是物主因失念而掉落的,應守候一會兒再取。「風吹衣」即被風吹走而落在遠處的,不見物主的人取它是可以的。「天授衣」即如阿那律長老那樣由天神所施的。「海浪衣」即被海浪衝上陸地的。
而凡是以「我們施給僧團」而施的,或以乞布而行的人們所得的,那不是糞掃衣。在比丘所施的[衣]中,凡是依戒臘次第令[人]取而施的,或是坐臥處衣,那也不是糞掃衣。唯有不令[人]取而施的才是糞掃衣。其中,凡是施主們放在比丘腳邊、而那比丘放在糞掃衣者手中而施的,那名為「一邊清淨」。凡是放在比丘手中而施、而他放在[糞掃衣者]腳邊的,那也是「一邊清淨」。凡是放在比丘腳邊、而他也同樣[放在腳邊]而施的,那是「兩邊清淨」。凡是放在手中而得、又放在手中[而施]的,那名為「非上品衣」。如是,糞掃衣者應知這糞掃衣的差別之後受用衣。這是此中的規定。
而這是類別:糞掃衣者有三種:上品、中品、下品。此中,只取冢間衣者為上品;取[人們想]「出家人會取」而放置的[布]者為中品;取放在腳邊而施的[布]者為下品。
他們之中,無論是誰,以自己的喜好接受在家人所施之[衣]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依「出家依糞掃衣」(《大品》128)之語,有與所依相應的行道;安住於第一聖種;無守護之苦;生活不依賴他人;於賊怖無怖;無受用之渴愛;有合宜於沙門的資具;有世尊所稱讚的「既少、又易得,而且無罪」(《增支部》4.27;《如是語》101)的資具;令人淨信;少欲等[德]之果的成就;正行道的增長;令後人仿效所見。
為摧破魔軍,持糞掃衣的行者,
猶如戰陣中披上鎧甲的剎帝利一般輝耀。
捨棄迦屍[衣]等上妙衣服,
世間所尊所持的那糞掃衣,誰不持呢?
所以,比丘憶念著自己的誓言,
應樂於順應瑜伽行的糞掃衣。
這暫且是關於糞掃衣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二、三衣支論
二十五、緊接其後,三衣支是以「我拒絕第四衣」「我受持三衣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三衣者得到衣布之後,只要由於不安適而不能作[衣],或得不到料理者,或針等之中他缺少某一樣,在那期間[可以]存放。以存放為緣的過失是沒有的。然而從染了的時候起,就不可以存放;[存放者]名為「頭陀支之賊」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在染[衣]之時,應先染下衣或上衣,穿上它之後再染另一件;披上那[件]之後,應染僧伽梨。而僧伽梨是不可以[當下衣]穿的。這是他在村邊坐臥處的義務。而在林野[坐臥處],兩件一起洗染是可以的。但應坐在近處,使[他]見到任何人時能拉過袈裟蓋在[身]上。中品者,在染房中有名為「染用袈裟」的[衣],穿上或披上它作染事是可以的。下品者,穿上或披上相宜比丘們的衣作染事是可以的。在那裡的敷具,他[用]也是可以的,但常時受用是不可以的。相宜比丘們的衣,他時時受用也是可以的。而頭陀支的三衣者,作為第四[衣]而用的,唯有肩袈裟是可以的;而且那[肩袈裟]唯有寬一搩手、長三肘才是可以的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接受第四衣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三衣者比丘以護身的衣而知足。由此,他如鳥一般,只帶著[衣]便能前行;少營作;避免衣的儲積;生活輕快;舍斷對多餘之衣的貪求;由於對許可之物知量而作,[而有]削減的生活;少欲等[德]之果的成就——如是等諸德得以成就。
捨棄對多餘衣物的渴愛,遠離儲積的堅固者,
了知知足之樂味的瑜伽者,成為持三衣者。
所以,殊勝的瑜伽者帶著缽而行,如鳥[帶著羽翼]一般只帶著衣,
若想安樂地隨處遊行,應樂於衣的節制。
這是關於三衣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三、常乞食支論
二十六、常乞食支也是以「我拒絕額外利養」「我受持常乞食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常乞食者不應接受「僧食、指定食、請食、籌食、半月食、布薩食、月初日食、客食、遠行者食、病者食、看病者食、寺食、首家食、輪番食」這十四種食。然而若不以「請接受僧食」等方式說,而是說「願僧團在我們家中接受施食,你們也請接受施食」而施的,那些是可以接受的。從僧團[所得]的無食物之籌,以及在寺中煮好的飯食,也都正是可以的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接受從前面、從後面送來的施食,站在所到的門前,也把缽交給接缽的人們,也接受送到迴歸處而施的施食;然而那一天他不坐下來接受施食。中品者那一天坐下來也接受,然而不同意明天的[施食]。下品者對明天、後天的施食也同意。那兩者都得不到自在住之樂,唯有上品者才得到。相傳在某村有聖種[經的]說法,上品者對另外兩位說:「賢友們,來,我們去聽法吧。」他們之中,一位說:「尊者,我被一個人請坐下了。」另一位[說]:「尊者,我已對一個人同意了明天的施食。」如是,他們兩人都失去了[聞法]。另一位一早去乞食之後前往,領受了法味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接受僧食等額外利養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依「出家依乞來的團食」(《增支部》4.27;《如是語》101)之語,有與所依相應的行道;安住於第二聖種;生活不依賴他人;有世尊所稱讚的「既少、又易得,而且無罪」的資具;摧破懈怠;活命遍淨;圓滿眾學法的行道;不養他人;攝益他人;舍斷慢;遮止味的渴愛;不犯別眾食、展轉食、[食前食後]訪家諸學處;與少欲等[德]隨順的生活;正行道的增長;悲憫後人。
滿足於乞來的團食,活命不依賴他人,
已舍斷對食物之貪求的行者,成為通行四方者。
他除遣懈怠,活命得以清淨;
所以,有善慧者不應輕視乞食之行。
因為對於這樣的人——
「對於常乞食的比丘,
自養而不養他人者,
諸天也羨慕那樣的人,
只要他不依止利養與名聲。」
這是關於常乞食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四、次第乞食支論
二十七、次第乞食支也是以「我拒絕貪求之行」「我受持次第乞食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次第乞食者應站在村門察看有無危難。在哪條街巷或哪個村有危難,捨棄它而到別處去行[乞]是可以的。在哪個家門、哪條街巷或哪個村什麼也得不到,應作「非村」之想而走過。在哪裡得到任何東西,捨棄那裡而走開是不可以的。而這位比丘應較早進入[村],因為這樣他才能捨棄不安適之處而到別處去。而若在寺中行施的人們,或在途中走來的人們,取過他的缽而施與團食,那是可以的。而這[比丘]即使在走路時,在乞食之時,也應不越過所到的村而行[乞]。在那裡得不到,或只得到少許,應依村的次第而行[乞]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對從前面送來的施食、從後面送來的施食、送到迴歸處而施的[施食]都不接受;然而在所到的門前會交出缽。因為在這頭陀支上,沒有與大迦葉長老相等的;連他也只有交出缽的[那一]處為人所知。中品者接受從前面或從後面送來的、也接受送到迴歸處的[施食],在所到的門前也交出缽,然而不坐下來等候施食。如是他隨順於上品的常乞食者。下品者那一天坐下來等候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貪求之行一生起之時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於諸家中常為新來者;如月;舍斷家慳;平等悲憫;無常往來俗家者等的過患;不歡喜召請;不求送來[之食];與少欲等[德]隨順的生活。
如月一般,於諸家中常為新來者,
無慳、對一切平等悲憫,
解脫了常往來俗家者等的過患,
這樣的比丘在此成為次第乞食者。
所以,捨棄了貪求之行,
眼向下看,只看一軛之遠,
若希求在地上自在而行,
堅固者應行次第乞食之行。
這是關於次第乞食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五、一坐食支論
二十八、一坐食支也是以「我拒絕異座之食」「我受持一坐食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一坐食者在坐堂坐下時,不應坐在長老座上,應察看「這[座]將會輪到我」的適當座位而坐。若在他飯食吃到一半時,阿闍梨或戒師來了,起身行義務是可以的。然而三藏小阿跋亞長老說:「或守住座位,或守住飯食;這人飯食吃到一半,所以讓他行義務,但不要再吃飯食了。」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,無論[食物]少或多,他把手伸入哪一份飯食,就不得取另外的。即使人們[想]「長老什麼也沒有吃」而送來熟酥等,也只可作藥用,不可作食物用。中品者,只要缽中的飯未盡,就可以取另外的,因為這[人]名為「以飯食為限者」。下品者,只要未從座上起身,就可以吃。因為他或是「以水為限者」——由於在取洗缽[水]之前一直吃;或是「以座為限者」——由於在起身之前一直吃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吃了異座之食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少病、少惱、輕快起身、有力、安樂住;不以非殘食為緣而犯罪;除遣味的渴愛;與少欲等[德]隨順的生活。
對樂於一坐食的行者,
以飲食為緣的諸病不能
侵襲;不貪求味者,
不令自己的[瑜伽之]業退減。
如是,對這安樂住之因、
為樂於清淨削減者所親近的,
意清淨的行者應生起
對一坐食的喜樂。
這是關於一坐食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六、一缽食支論
二十九、一缽食支也是以「我拒絕第二個器皿」「我受持一缽食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一缽食者在喝粥之時,若得到放在器皿中的菜,應先吃菜,或先喝粥。而若放入粥中,在放入臭魚等菜時,粥會變得可厭,而唯有作成不可厭的才可以吃。所以這是就那樣的菜而說的。而凡是蜜、糖等不可厭的,應放入[粥中]。而取時應只取適量。生菜可以用手拿著吃。然而若不那樣做,就應放入缽中。而由於拒絕了第二個器皿,連其他的樹葉也是不可以的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除了吃甘蔗之時以外,連渣滓也不可以丟棄;飯糰、魚、肉、餅也不可以掰開來吃。中品者可以用一隻手掰開來吃;這[人]名為「用手者」。而下品者名為「用缽者」;凡是能放入缽中的,他都可以用手或用牙掰開來吃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接受第二個器皿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除遣對種種味的渴愛;舍斷過欲;於食物只見其用途;無攜帶盤等的疲勞;不散亂地進食;與少欲等[德]隨順的生活。
捨棄種種器皿的散亂,眼向下看,
善持禁戒者如同掘除味渴愛的根,
如同持著有形的知足,心意歡喜地
受用飲食——除了一缽食者,還有誰呢?
這是關於一缽食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七、時後不食支論
三十、時後不食支也是以「我拒絕殘食」「我受持時後不食支」這兩句話中的任何一句而受持的。
而那時後不食者,在自恣之後,不應再令[人]把食物作成許可的而吃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從類別來說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,由於在第一團[食]上沒有所謂的自恣,而是在吞嚥那[第一團]時拒絕另外的[食物]才有[自恣],所以如是已自恣者,吞下第一團之後,便不吃第二團。中品者,在哪一份飯食上自恣,就只吃那[一份]。而下品者,只要未從座上起身,就一直吃。
而這三種[人],在已自恣後令[人]作成許可的而吃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遠離食非殘食之罪;無貪腹之性;無食物的儲積;不再尋求;與少欲等[德]隨順的生活。
堅固者不遭受尋求的疲勞,也不作儲積;
時後不食的瑜伽者,舍斷貪腹之性。
所以,對這善逝所稱讚的、能生起知足之德等增長的,
想要抖落過失的瑜伽者,應親近這頭陀支。
這是關於時後不食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八、林野住支論
三十一、林野住支也以「我拒絕村邊的坐臥處,我受持林野住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林野住者應舍離村邊的坐臥處,在林野中住到黎明升起。此中,連同近郊在內的村落本身,就是村邊的坐臥處。
所謂村落:凡是或有一間屋、或有多間屋,或有圍牆、或無圍牆,或有人、或無人,甚至凡是駐留超過四個月的任何商隊,[都是村落]。
所謂村落的近郊:對有圍牆的村落而言,若像阿㝹羅陀城(Anurādhapura)那樣有兩根因陀羅柱,[便是]站在內側因陀羅柱處的中等力氣之人的一土塊投擲之距。它的相,持律者們說:猶如年輕人顯示自己的力氣,伸臂投擲土塊那樣,如此投出的土塊落地之處以內。而經師們說:是以驅趕烏鴉的方式投出的[土塊落地之處以內]。在沒有圍牆的村落中,站在最邊緣那一家門口的婦女用器皿潑水,那[水]落下之處是屋舍的周邊。從那裡起,依所說的方法,[第]一個土塊投擲之距是村落,第二個是村落的近郊。
而林野,在律的理趣中,暫且說為「除了村落與村落的近郊,這一切都是林野」(《波羅夷》92);在阿毗達摩的理趣中,說為「出了因陀羅柱之外,這一切都是林野」(《分別論》529);而在這經的理趣中,「所謂林野的坐臥處,至少[相距]五百弓」,這是[它的]相。應以上了弦的師[級]之弓,對有圍牆的村落從因陀羅柱起、對沒有圍牆的[村落]從第一個土塊投擲之距起,測量到寺院的圍牆為止,而加以辨定。
諸律義注中說:若寺院沒有圍牆,那麼凡是最前面的——或坐臥處,或食堂,或常集會處,或菩提樹,或塔廟——即使離坐臥處很遠,也應以它為界限來測量。而《中部義注》中說:寺院也應像村落一樣推出[它的]近郊,在兩者的土塊投擲之距之間測量。這是此中的準則。
即使村落很近,站在寺院中的人聽得到人們的聲音,但由於被山、河等隔開,不能直接走去;那麼凡是它平常的道路,即使須乘船往來,也應依那條路取五百弓[之距]。而凡是為了成就[頭陀]支,把鄰近村落這裡那裡的路堵住的人,此人是頭陀支之賊。
若林野住比丘的戒師或阿闍梨生病了,他在林野中得不到適宜[之物],應把[病者]帶到村邊的坐臥處去看護;但應及早出來,在合於[頭陀]支的地方住到黎明升起。若在黎明升起之時他們的病惱加重,就應只做他們[所需]的事,不應[只求]頭陀支的清淨——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應總是在林野中住到黎明升起;中品者可以在雨季四個月住在村邊;下品者在冬季[諸月]也[可以]。
而這三[品]者,在所限定的時間內從林野來到村邊的坐臥處聽法,即使黎明升起,頭陀支也不破;聽完之後回去,即使在中途[黎明]升起,也不破。但若說法者已經起座,他們想著「我們躺一會兒再走」而入睡,黎明升起了,或者隨自己的意願在村邊的坐臥處住到黎明升起,頭陀支便破了——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林野住比丘作意林野想,便能獲得未得的定,或守護已得的[定];導師也對他滿意。如所說——「那祇多(Nāgita),因此我對那位比丘的住於林野感到滿意。」(《增支部》6.42;8.86)而對這住在邊遠坐臥處的[比丘],不適宜的色等不擾亂[他的]心;他離於驚恐,捨棄對生命的愛著,品嚐遠離之樂的滋味;糞掃衣者等的身份對他也是相稱的。
獨處遠離,不與[人]雜處,樂於邊遠的坐臥處;
以住於林中,令怙主之心滿意。
獨自住在林野的行者所得的樂,
連同因陀羅的諸天,也得不到它的滋味。
而正是他,如披鎧甲般披著糞掃衣,
以其餘的頭陀[法]為武器,前往林野的戰陣;
不久就能戰勝魔及其軍隊;
所以智者應當喜樂於住林野。
這是關於林野住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九、樹下住支論
三十二、樹下住支也以「我拒絕有遮蓋處,我受持樹下住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樹下住者應避開邊界間的樹、塔廟樹、樹脂樹、果樹、蝙蝠樹、空心樹、立於寺院中央的樹——這些樹,而應取立於寺院邊際的樹——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取了中意的樹之後,不可令人打理;應用腳撥開落葉而住。中品者可以只令恰好來到那地方的人打理。下品者應叫來園民與沙彌,令[他們]清掃、整平、撒沙、圍上圍牆、裝上門,然後住下。而在節日,樹下住者不應坐在那裡,應坐在別處隱蔽的地方。
而這三[品]者,在有遮蓋處安住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增支部誦者們說:知而在有遮蓋處住到黎明升起之時[才破]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依「出家依止樹下坐臥處」(《大品》128)之語,有與依止相稱的行道;是世尊以「它們是少量的、易得的,而且是無罪的」(《增支部》4.27;《如是語》101)所稱讚的資具;由於常見樹葉的變化,能令無常想生起;沒有對坐臥處的慳與樂於營作;與諸天神同住;隨順少欲等[德]而行。
為最勝佛所稱讚,又被說為「依止」;
對獨處遠離者,哪裡有住處能比得上樹下?
在除去住處之慳、為諸天神所守護、
僻靜的樹下安住的善持禁行者,
看著那些赤紅的、青綠的、枯黃的、凋落的
樹葉,便驅除了常想。
所以,對這佛的遺產、樂於修習者的居所、
僻靜的樹下,明智者不應輕視。
這是關於樹下住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十、露地住支論
三十三、露地住支也以「我拒絕有遮蓋處與樹下,我受持露地住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露地住者,為了聽法或為了布薩,進入布薩堂是許可的。若他進去之後天下雨,在天下雨時不應出來,應在雨停時出來。進入食堂或火堂去做義務,在食堂中以飯食[之事]問候長老比丘們,為他人授誦或自己受誦時進入有遮蓋處,把放置在外面未收好的床、椅等搬進裡面,這些都是許可的。若在走路時拿著更年長者的資具,在天下雨時,進入位於路當中的堂舍是許可的;若什麼也沒拿,就不許想著「我要待在堂舍裡」而急行。而以平常的步行走去、進入[堂舍]的人,應待到雨停才走——這是它的規定。對樹下住者也是這個方法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不許依傍樹、山或房屋而住,應只在露地作衣帳而住。中品者可以依傍樹、山、房屋,不進入其內而住。下品者,上方未作[擋雨]邊緣的巖窟、枝葉棚、漿硬的布[篷],以及看田人等所棄置、就在那裡的小屋,也都許可。
而這三[品]者,為了居住而進入有遮蓋處或樹下的剎那,頭陀支便破了。增支部誦者們說:知而在那裡住到黎明升起之時[才破]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斷除住處的障礙,驅除昏沉睡眠,與「諸比丘如鹿一般無執著而行,無住處而住」(《相應部》1.224)這一稱讚相稱,無執著,四方無礙,隨順少欲等[德]而行。
在與無家之身相稱、不難得到、
以星辰為寶珠帳幔、以月為燈而照亮的
露地中,比丘以如鹿之心而住,
驅除了昏沉睡眠,依於對修習的愛樂,
不久便得到遠離之味的品嚐;
因此有慧者應當樂於露地。
這是關於露地住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十一、冢間住支論
三十四、冢間住支也以「我拒絕非冢間,我受持冢間住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冢間住者,對人們建村時辨定為「這是冢間」的地方,不應住在那裡。因為在屍體未曾焚燒時,那[地方]並不名為冢間;而從焚燒之時起,即使被棄置了十二年,那也仍是冢間。
住在那裡的人,不應令人建造經行處、亭舍等,鋪設床椅,備置飲用水與洗用水,教人誦法而住。因為這頭陀支是重的,所以為了消除已生起的危難,應讓僧團長老或王臣知道,然後不放逸地住。經行時,應以半眼看著火葬場而經行。
去冢間時,也應離開大路,走小道去。應在白天就辨定所緣;這樣,那[所緣]在夜裡對他就不會是可怖的。即使非人在夜裡一再叫喊著遊蕩,也不應以任何[東西]打擊它們。即使一天不去冢間也是不許可的。增支部誦者們說:在冢間度過中夜,在後夜返回是許可的。非人所喜愛的芝麻糊、豆飯、魚、肉、乳、油、糖等嚼食、啖食,不應受用;不應進入俗家——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應只住在常有焚燒、常有屍體、常有哭泣的地方。中品者,三者中只要有一種就許可。下品者,依所說的方法,只要達到冢間之相就許可。
而這三[品]者,以在非冢間處安住,頭陀支便破了。增支部誦者們說:在不去冢間的那天[破]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獲得死隨念,住於不放逸,證得不淨相,驅除欲貪,常見身的自性,多有悚懼,舍斷無病憍等,堪忍怖畏與驚駭,為非人所尊重,隨順少欲等[德]而行。
因為由死隨唸的威力,冢間住者
即使入睡,放逸的過失也觸不到[他];
而他看見許多屍體,
心也不會落入欲的威勢的掌控。
他生起廣大的悚懼,不陷於憍,
且尋求寂滅而正確地精勤;
如是,由於冢間住支帶來眾多功德,
心傾向涅槃者應當奉行[它]。
這是關於冢間住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十二、隨處住支論
三十五、隨處住支也以「我拒絕對坐臥處的貪求,我受持隨處住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隨處住者,凡是以「這個輪到你」而分配給他的坐臥處,就應以那[坐臥處]滿足,不應令別人起身[讓出]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對分到自己的坐臥處,不可問「遠嗎?」「太近嗎?」「被非人、長身類等侵擾嗎?」「熱嗎?」「冷嗎?」。中品者可以問,但不可前去察看。下品者可以前去察看,若他不喜歡那[坐臥處],可以另取一處。
而這三[品]者,對坐臥處的貪求一生起,頭陀支便破了——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實行「凡所得的,就應以它滿足」(《本生》1.1.136;《波逸提》793)這一被說的教誡,對同梵行者求利益,捨棄對劣與勝的分別,舍斷順從與違逆,關閉過分貪求之門,隨順少欲等[德]而行。
隨處住的行者以所得的知足,
無所分別,即使在草鋪上也安樂而臥。
他不貪著最好的,得到低劣的也不惱怒;
對新學的同梵行者,以利益[之心]憐憫[他們]。
所以,對這為諸聖者、善人所奉行,為牟尼中的雄牛所稱讚的
隨處住之樂,智者應當勤修。
這是關於隨處住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十三、常坐不臥支論
三十六、常坐不臥支也以「我拒絕臥,我受持常坐不臥支」這兩句中任一句之語而受持。
而那常坐不臥者,應在夜間三個時分中的一個時分起來經行;因為在諸威儀中,唯有躺臥是不許可的。這是它的規定。
而依類別,這[支]也有三種。此中,上品者,倚靠物、布盤坐帶、束帶都不許可。中品者,這三樣中任何一樣都許可。下品者,倚靠物、布盤坐帶、束帶、枕頭、五支[椅]、七支[椅]也都許可。而五支[椅]是連同背靠一起做成的;所謂七支[椅],是連同背靠以及兩側的扶靠一起做成的。相傳,人們曾為彌羅阿跋亞長老(Miḷābhayatthera)做了那[七支椅]。長老成為阿那含之後般涅槃了。
而這三[品]者,一作臥,頭陀支便破了。這是此中的破壞。
而這是功德利益:斷除被說為「耽於臥樂、倚樂、睡眠樂而住」(《長部》3.320;《中部》1.186)的心縛;適宜於一切業處的勤修;威儀令人淨信;順於發起精進;增長正行道。
盤腿結跏趺坐,端正上身,
行者這樣坐著,便令魔的心震動。
捨棄了臥樂、睡眠樂,發起了精進,
樂於坐的比丘,莊嚴著苦行林。
因為[他]證得無食的喜與樂,
所以堅固者應當勤修常坐不臥的禁行。
這是關於常坐不臥支的受持、規定、類別、破壞、功德利益的釋義。
頭陀支雜論
三十七、現在——
依善三法,以及依頭陀等的分別,
還有依略說與廣說,應知[其]抉擇。——
依這首偈而作釋義。
此中,「依善三法(kusalattikato)」者:因為一切頭陀支,依有學、凡夫、漏盡者,或是善的,或是無記的;沒有不善的頭陀支。
若有人說:「依『由於惡欲、為欲所逼而成為林野住者』等語(《增支部》5.181;《附隨》325),頭陀支也有不善的。」應對他說——我們並不說「[沒有人]以不善心住在林野」。因為凡在林野居住的,他就是林野住者;而他或是惡欲的,或是少欲的。然而這些[頭陀支],是由於以各各受持抖落了煩惱而為「頭陀」的比丘的支;或者,由於抖落煩惱而得「頭陀」之稱的智是它們的支,故為「頭陀支」。或者,它們由於抖落對立[法]而是「頭陀」,又是行道的支,故也說為「頭陀支」。而沒有任何人因不善而名為「頭陀」,使這些成為他的支;不善也不抖落任何[東西],使那[不善]作為它們的支,而它們得稱為「頭陀支」。不善也不是既抖落對衣的貪求等,又是行道的支。所以「沒有不善的頭陀支」,這是說得好的。
「凡認為頭陀支脫離善三法的,在他們而言,依實義便根本沒有頭陀支。不存在的[東西],由於抖落什麼而會名為『頭陀支』呢?他們也會陷於與『受持諸頭陀功德而行』之語相違,所以那[說法]不應接受。」這暫且是依善三法的釋義。
「依頭陀等的分別(dhutādīnaṃ vibhāgato)」者:應知頭陀,應知頭陀之說者,應知諸頭陀法,應知諸頭陀支,應知頭陀支的奉行對誰適宜。
此中,「頭陀(dhuto)」者:即已抖落煩惱的人,或抖落煩惱的法。
「頭陀之說者(dhutavādo)」者:而此中,有是頭陀而非頭陀之說者,有非頭陀而是頭陀之說者,有既非頭陀亦非頭陀之說者,有既是頭陀又是頭陀之說者。
此中,凡以頭陀支抖落了自己的煩惱,卻不以頭陀支教誡、教導他人的,如薄拘羅(Bākula)長老,這是頭陀而非頭陀之說者。如說:「那位具壽薄拘羅是頭陀而非頭陀之說者。」而凡不以頭陀支抖落自己的煩惱,只以頭陀支教誡、教導他人的,如優波難陀(Upananda)長老,這是非頭陀而是頭陀之說者。如說:「那位具壽釋迦子優波難陀是非頭陀而是頭陀之說者。」凡兩方面都失壞的,如拉魯優陀夷(Lāḷudāyī),這是既非頭陀亦非頭陀之說者。如說:「那位具壽拉魯優陀夷既非頭陀亦非頭陀之說者。」而凡兩方面都具足的,如法將,這是既是頭陀又是頭陀之說者。如說:「那位具壽舍利弗既是頭陀又是頭陀之說者。」
「應知諸頭陀法(dhutadhammā veditabbā)」者:少欲(appicchatā)、知足(santuṭṭhitā)、削減(sallekhatā)、遠離(pavivekatā)、唯需於此(idamatthitā)——這五法是頭陀支之思的眷屬,依「正是依止少欲」等語(《增支部》5.181;《附隨》325),名為頭陀法。此中,少欲與知足是無貪;削減與遠離歸入兩法,即無貪與無痴;唯需於此則只是智。此中,[行者]以無貪抖落對諸所遮止之事的貪,以無痴抖落覆蔽那些[事]之過患的痴;又以無貪抖落經由受用所許可之物而轉起的欲樂的實踐,以無痴抖落經由於諸頭陀支中過度削減而轉起的自苦的實踐。所以,應知這些法是頭陀法。
「應知諸頭陀支(dhutaṅgāni veditabbāni)」者:應知十三頭陀支,即:糞掃衣支……乃至……常坐不臥支。它們的義與相等,都已說過了。
「頭陀支的奉行對誰適宜(kassa dhutaṅgasevanā sappāyā)」者:對貪行者與痴行者。為什麼呢?因為頭陀支的奉行是苦行道,又是削減住。依止苦行道,貪便止息;依止削減,不放逸者的痴便被舍斷。或者,此中林野住支與樹下住支的奉行,對瞋行者也適宜,因為他在那裡不受衝撞地住著,瞋也止息。這是依頭陀等的分別的釋義。
「依略說與廣說(samāsabyāsato)」者:而這些頭陀支依略說,是三首要支、五不混雜支,只有八種。此中,次第乞食支、一坐食支、露地住支——這三種是首要支。因為守護次第乞食支者,也將守護常乞食支;而守護一坐食支者,一缽食支與時後不食支也將易於守護;守護露地住支者,在樹下住支與隨處住支中還有什麼應守護的呢?如是,這三首要支,與林野住支、糞掃衣支、三衣支、常坐不臥支、冢間住支這五不混雜支,只有八種。
再者,與衣相關的兩種,與缽食相關的五種,與坐臥處相關的五種,與精進相關的一種——如是隻有四[類]。此中,常坐不臥支與精進相關;其餘的都明顯。
再者,一切[頭陀支]依所依有兩[類]:依止資具的十二種,依止精進的一種。依應奉行與不應奉行也只有兩[類]。因為凡人奉行頭陀支時業處增長,他應奉行;凡人奉行時[業處]退減,他不應奉行;而凡人奉行也好、不奉行也好,[業處]總是增長、不退減,他也應憐憫後世的人眾而奉行;凡人奉行也好、不奉行也好,[業處]都不增長,他也仍應為了未來的熏習而奉行。
如是,一切[頭陀支]依應奉行與不應奉行雖有兩種,依思卻只有一種。因為頭陀支只有一個,即受持之思。在義注中也說:「凡是思,[他們]說那就是頭陀支。」
而依廣說,比丘有十三種,比丘尼有八種,沙彌有十二種,式叉摩那與沙彌尼有七種,優婆塞與優婆夷有兩種,共有四十二種。若在露地有一處具足林野住支[條件]的冢間,一位比丘就能一舉受用一切頭陀支。而對比丘尼來說,林野住支與時後不食支這兩種都已由學處所遮止;露地住支、樹下住支、冢間住支這三種難以守持。因為比丘尼沒有女伴是不許住的;而在這樣的地方,志趣相同的女伴難得;即使得到了,也不能免於雜處而住。這樣一來,她為了什麼目的而奉行頭陀支,她的那目的就不能成就。如是由於不能受用,減去五種,應知比丘尼只有八種。而在所說的[諸支]中,除了三衣支,應知其餘十二種是沙彌的,七種是式叉摩那與沙彌尼的。而對優婆塞與優婆夷來說,一坐食支、一缽食支這兩種既相稱,也能受用,故[有]兩種頭陀支。如是依廣說有四十二種。這是依略說與廣說的釋義。
至此,在依「有慧之人安住於戒」這首偈、以戒定慧為門而開示的《清淨道論》中,凡以少欲、知足等功德使所說那樣的戒得以淨化,為了成就那些[功德]而應受持的頭陀支之論,已經講說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