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處界的解說
處的詳說
五百一十、「諸處(āyatanāni)」者:即十二處——眼處、色處、耳處、聲處、鼻處、香處、舌處、味處、身處、觸處、意處、法處。此中——
依義、相、僅此數量,次第、略說與廣說,
以及依應如何見,應了知[其]抉擇。
此中,首先依別義:「嘗味(cakkhati)」故為眼,義為[它]嘗味於色、辨明色。「作色(rūpayati)」故為色,義為在變成顏色的變異時顯明心中之狀。「聞(suṇāti)」故為耳。「發出(sappati)」故為聲,義為被宣說。「嗅(ghāyati)」故為鼻。「作香(gandhayati)」故為香,義為指出自己的事物。「呼喚命(jīvitaṃ avhayati)」故為舌。「眾生嘗味(rasanti)它」故為味,義為[眾生]嘗味[它]。「諸可鄙的有漏法之來處(āya)」故為身;「來處」即生起之處。「被觸(phusiyati)」故為所觸。「量度(munāti)」故為意。「持自己的相」故為諸法。
五百一十一、然而依共義,應知由於勤動(āyatana)、由於伸展諸來[之法](āyānaṃ tanana)、由於導引延長者(āyatassa nayana),故為處。因為在眼、色等中,以各各[處]為門與所緣的心與心所諸法,以各自的領受等作用而勤動、奮起、努力——這是說[它們]精進。而這些[處]伸展那些作為來[之法]的諸法——這是說[令其]擴展。又在無始的輪迴中轉起的、極為延長的這輪迴之苦,只要它未退轉,[這些處]就一直導引[它]——這是說[令其]轉起。如是,這一切法由於勤動、由於伸展諸來[之法]、由於導引延長者,而被稱為「處、處」。
五百一十二、此外,處應知依住處之義、礦源之義、集合之處之義、出生之地之義、原因之義。因為在世間,於「自在天之處、婆藪提婆之處」等中,住處被稱為「處」;於「金之處、銀之處」等中,[處是]礦源。然而在教法中,於「在可意的處所(āyatana),眾鳥依止於它」等(《增支部》5.38)中,[處是]集合之處;於「南路是諸牛的處」等中,[處是]出生之地;於「當有其因(satiāyatane)時,他便於彼彼[法]上達到親證之能」等(《增支部》3.102)中,[處是]原因。
而那些心與心所諸法,也由於依眼等而轉起,故住於眼等中,所以眼等是它們的住處。又那些[法]由於依止眼等、以眼等為所緣,故遍佈於眼等中,所以眼等是它們的礦源。眼等又是它們的集合之處,因為[它們]依依處、門、所緣而在各各[處]集合於那裡。眼等又是它們的出生之地,因為[它們]以眼等為依止與所緣之性而就在那裡生起。眼等又是它們的原因,因為眼等不存在時[它們]便不存在。如是,依住處之義、礦源之義、集合之處之義、出生之地之義、原因之義——也由於這些原因,這些法被稱為「處、處」。
所以,依前面所說之義,是眼又是處,故為眼處……乃至……是諸法又是處,故為法處。如是,首先此中應了知依義的抉擇。
五百一十三、「依相(lakkhaṇā)」者:此中也應依眼等的相了知抉擇。而它們的那些相,應依〈蘊的解說〉中所說的方式而知。
「依僅此數量(tāvatvato)」者:即依僅此之性。這是所說的意思——若問:眼等也都只是法,既然如此,為什麼不只說「法處」,而說「十二處」?[答:]由於六識身生起之門與所緣的差別——此處由於依六識身的門之性與所緣之性的差別,才有它們的這一區分——所以說十二[處]。因為對屬於眼識路所攝的識身,唯眼處是[其]生起之門,唯色處是[其]所緣;其餘[諸處]對其餘[諸識身]也是這樣。而對第六[識身],則唯以稱為有分意的意處的一分為生起之門,唯以不共的法處為所緣。如是,由於六識身生起之門與所緣的差別,說十二[處]。如是,此中應了知依僅此數量的抉擇。
五百一十四、「依次第(kamato)」者:此處也是,在前面所說的生起的次第等中,唯教說的次第適合。因為在內處中,眼處由於以有見有對者為境而顯著,故最先教說;其後[教說]以無見有對者為境的耳處等。或者,在內處中,眼處與耳處由於是見無上與聞無上之因而多有助益,故最先教說;其後[教說]鼻處等三者;意處由於以[前]五者的行境為境,[置]於最後;而外處中的色處等,由於是眼處等的行境,[各置]於各該[內處]的間隔之中。此外,也應依識生起之原因的差別了知它們的這一次第。因為這已被說過:「緣於眼與諸色而生起眼識……乃至……緣於意與諸法而生起意識。」(《中部》3.421;《相應部》2.43)如是,此中也應依次第了知抉擇。
五百一十五、「依略說與廣說(saṅkhepavitthārā)」者:因為依略說,由於意處與法處的一分攝入名,其餘諸處攝入色,十二處也唯是名色而已。然而依廣說,首先在內處中,眼處依種類唯是眼淨色,但依緣、趣、部類、人的區分,則有無量的類別;耳處等四者也同樣。意處依善、不善、異熟、唯作識的區分,有八十九種類別與一百二十一種類別;但依依處、行道等的區分,則有無量的類別。色、聲、香、味處依異分、緣等的區分,有無量的類別。觸處依地界、火界、風界有三種類別;依緣等的區分,有多種類別。法處依受、想、行蘊、細色與涅槃的自性之種種性的區分,有多種類別。如是,應依略說與廣說了知抉擇。
五百一十六、「依應如何見(daṭṭhabbato)」者:然而此中,一切有為的處,都應見為無來、無去。因為它們在生起之前不從任何處來,在滅去之後也不往任何處去;而是在生起之前未得自性,在滅去之後自性已壞,在前際與後際之間依緣而轉起,無自在地轉起。所以應見為無來、無去。同樣[應見為]無所希求、無所作為。因為眼、色等並不這樣[想]:「啊,願在我們和合時,有所謂識生起!」它們也不為了令識生起,而以門之性、依處之性或所緣之性希求,也不從事作為;而這是法性:於眼、色等和合時,眼識等便生起。所以應見為無所希求、無所作為。此外,內處應見如空村,因為離於恆、淨、樂、我性;外處如劫村賊,因為打擊內處。因為這已被說過:「諸比丘,眼被可意與不可意的諸色所打擊」——[如是]詳說。此外,內處應見如六生物,外處如它們的行處。如是,此中應依應如何見了知抉擇。
這暫且是關於諸處的詳說之門。
界的詳說
五百一十七、而緊接其後的「諸界(dhātuyo)」者:即十八界——眼界、色界(rūpadhātu)、眼識界,耳界、聲界、耳識界,鼻界、香界、鼻識界,舌界、味界、舌識界,身界、觸界、身識界,意界、法界、意識界。此中——
依義、依相等,次第、僅此數量、計數,
依緣,以及依應如何見,應知[其]抉擇。
此中,「依義(atthato)」者:「嘗味」故為眼;「作色」故為色;「眼的識」為眼識——首先應依這樣的方式,依眼等的別義而知抉擇。然而依共義:造就(vidahati)、被擔持(dhīyate)、造就之事(vidhāna)、以此而被造就(vidhīyate etāya)、或於此中被置放(ettha dhīyati),故為界(dhātu)。因為諸世間的界作為原因而分立之後,猶如金、銀等礦造就金、銀等,[它們]造就多種的輪迴之苦。又猶如擔被荷擔者所擔,[它們]被眾生所擔持,義為被持。而這些[界]唯是苦的造就而已,因為不隨自在而轉。又以這些作為作具的[界],輪迴之苦被眾生隨之造就;而那如是被造就的[苦],就被置放於這些[界]中,義為被安置。如是,眼等中的每一法,依可能的情況,依「造就、被擔持」等義而稱為界。
五百一十八、此外,猶如外道們所謂的「我」依自性而不存在,這些[界]並不如此;這些[界]持自己的自性,故為界。猶如在世間,種種雌黃、雄黃等岩石的成分被稱為「界(dhātu)」,同樣,這些也如界而為界;因為這些是智與所知的種種成分。或者,猶如在稱為身體的集合的成分——即以彼此不同類之相所區分的乳糜(rasa)、血等——中有「界」之通稱,同樣,在稱為五蘊的自體的成分中,也應知有「界」之通稱;因為這些眼等是以彼此不同類之相所區分的。此外,「界」只是無命者的增語。所以世尊於「比丘,這個人是六界所成的」等(《中部》3.344)中,為了根除命想而作了界的教說。
所以,依前面所說之義,是眼又是界,故為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是意識又是界,故為意識界。如是,首先此中應知依義的抉擇。
五百一十九、「依相等(lakkhaṇādito)」者:此中也應依眼等的相等而知抉擇。而它們的那些相等,應依〈蘊的解說〉中所說的方式而知。
「依次第(kamato)」者:此處也是,在前面所說的生起的次第等中,唯教說的次第適合。而這[次第]是依因果次第的差別而說的。因為「眼界、色界」這二者是因,「眼識界」是果。一切處都如此。
五百二十、「依僅此數量(tāvatvato)」者:即依僅此之性。這是所說的意思——因為在經與阿毗達摩的各處,還可見到其他諸界,如「光界、淨界、空無邊處界、識無邊處界、無所有處界、非想非非想處界、想受滅界」(《相應部》2.95),「欲界、瞋恚界、害界、出離界(nekkhammadhātu)、無瞋恚界、無害界」(《分別論》182;《長部》3.305;《中部》3.125),「樂界、苦界、喜悅界、憂界、舍界、無明界」(《分別論》180;《中部》3.125),「發勤界、出離界(nikkamadhātu)、勇猛界」(《相應部》5.183),「劣界、中界、殊勝界」(《長部》3.305),「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風界(《長部》3.311)、空界、識界」(《中部》3.125;《分別論》172),「有為界、無為界」(《中部》3.125),「世間是多界、種種界的」(《長部》2.366;《中部》1.148)等。既然如此,若問:為什麼不依一切[界]作限定,而只作「十八」這一限定呢?[答:]因為依自性而存在的一切界都包含在其中。
因為光界唯是色界;而淨界則系屬於色等。為什麼呢?因為是淨相。因為淨相即是淨界,而它離開色等是不存在的。或者,作為善異熟[識]之所緣的色等,正是淨界,所以這[淨界]唯是色等而已。在空無邊處界等中,心唯是意識界,其餘的是法界。然而想受滅界依自性是不存在的,因為它唯是兩種界的滅而已。
欲界或者唯是法界。即如所說:「此中,什麼是欲界?與欲相應的思慮、尋、邪思惟。」(《分別論》182)或者[欲界]也是十八界。即如所說:「以下至無間地獄為邊際,以上把他化自在天諸天攝於其內,凡在這中間、於此處行、攝屬於此處的蘊、界、處、色、受、想、諸行、識——這稱為欲界。」(《分別論》182)
出離界唯是法界;依「一切善法都是出離界」(《分別論》182)之語,也是意識界。瞋恚界、害界、無瞋恚界、無害界、樂界、苦界、喜悅界、憂界、舍界、無明界、發勤界、出離界(nikkamadhātu)、勇猛界,唯是法界。
劣界、中界、殊勝界唯是十八界而已。因為劣的眼等是劣界,中的、殊勝的[眼等]是中[界]與殊勝[界]。然而依非轉義,不善的法界與意識界是劣界;世間的善與無記兩種[法界與意識界]以及眼界等是中界;而出世間的法界與意識界是殊勝界。
地界、火界、風界唯是觸界;水界與空界唯是法界。識界唯是眼識等七識界的略攝。
十七界與法界的一分是有為界;而無為界唯是法界的一分。而多界、種種界的世間,也唯是十八界的類別而已。如是,因為依自性而存在的一切界都包含在其中,所以只說了十八[界]。
五百二十一、此外,也為了根除那些於具識知自性的識上懷有命想者的[命]想,只說了十八[界]。因為有些眾生於具識知自性的識上懷有命想;世尊欲根除他們長夜潛伏的命想,以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[識]界、意界、意識界的區分,顯示它的多樣性,並以[它]依眼、色等緣而轉起,顯示[它的]無常性,而開顯了十八界。再者,也依所化者的意樂[而如此]。凡以這不太略也不太廣的教說[得度]的所化眾生,也依他們的意樂而只開顯了十八[界]。
因為依略說與廣說之法,如是如是,
這位[世尊]開顯法,以使得——
被正法威光所摧破,於剎那間歸於消散的,
是他的所化眾生心中的黑暗。
如是,此中應知依僅此數量的抉擇。
五百二十二、「依計數(saṅkhato)」者:首先,眼界依種類,依眼淨色只算作一法;同樣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聲、香、味界依耳淨色等[各算作一法];然而觸界依地、火、風算作三法。眼識界依善[異熟]與不善異熟算作二法;耳、鼻、舌、身識界也同樣。然而意界依五門轉向與善、不善異熟的領受算作三法。法界依三無色蘊、十六細色與無為界算作二十法。意識界依其餘的善、不善、無記識算作七十六法。如是,此中也應依計數而知抉擇。
五百二十三、「依緣(paccayā)」者:此中,首先眼界依不相應緣、前生緣、有緣、不離去緣、依止緣、根緣,以六種緣為眼識界之緣;色界依前生緣、有緣、不離去緣、所緣緣,以四種緣為[眼識界之]緣。同樣,耳界、聲界等[為]耳識界等[之緣]。然而對這五[識界],轉向意界依無間、等無間、無有、離去、無間親依止,以五種緣為緣;而這五[識界]也[以同樣五種緣為]領受意界[之緣]。同樣,領受意界[為]推度意識界[之緣],它[為]確定意識界[之緣],確定意識界[為]速行意識界[之緣]。然而速行意識界對緊接其後的速行意識界,以那五種[緣]與串習緣,以六種緣為緣。這暫且是五門中的方法。
然而在意門中,有分意識界[為]轉向意識界[之緣];轉向意識界[為]速行意識界[之緣],[都]以前面[所說]的五種緣為緣。而法界以俱生、相互、依止、相應、有、不離去等[緣],以多種方式為七識界之緣。又眼界等以及一部分法界,也以所緣緣等為一部分意識界之緣。又對於眼識界等而言,不僅眼、色等是緣,光明等也是。因此前代諸師說——
「緣於眼、色、光明、作意而生起眼識。緣於耳、聲、空隙、作意而生起耳識。緣於鼻、香、風、作意而生起鼻識。緣於舌、味、水、作意而生起舌識。緣於身、所觸、地、作意而生起身識。緣於有分意、法、作意而生起意識。」
這是此中的略說。然而緣的詳細分別將在〈緣起的解說〉中顯明。如是,此中也應依緣而知抉擇。
五百二十四、「依應如何見(daṭṭhabbato)」者:此中也應依應如何見而知抉擇——此是其義。因為一切有為界,都應見為離於前際與後際、空於常、淨、樂、我性、依緣而轉起。
然而特別地,此中眼界應見如鼓面,色界如鼓槌,眼識界如聲。同樣,眼界如鏡面,色界如臉,眼識界如臉的影像。或者,眼界如甘蔗與胡麻,色界如壓榨機的轉杆,眼識界如甘蔗汁與胡麻油。同樣,眼界如鑽木的下木,色界如鑽木的上木,眼識界如火。耳界等也是這個方法。
而意界依可能的情況,應見如眼識界等的前行者與隨行者。
法界中的受蘊,應見如箭、如尖樁。想蘊與行蘊,如因與受之箭、尖樁相連而[成為]病苦者;或者,凡夫的想,由於生起希望之苦,如空拳;由於取不如實的相,如林中的鹿。諸行由於投入結生,如把[人]投進炭火坑的人們;由於被生苦所追隨,如被王的差役追隨的盜賊;由於是帶來一切不利的蘊相續之因,如毒樹的種子。色由於是種種災患之因相,應見如剃刀輪。然而無為界應見為不死、寂靜、安穩。為什麼呢?因為是帶來一切不利者的對治。
意識界應見:由於於諸所緣無所辨定,如林中的猴子;由於難以調伏,如未調的劣馬;由於隨意墜落,如拋向空中的棍棒;由於與貪、瞋等種種煩惱之裝扮相結合,如舞臺的演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