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文
一、根本法門品
二、獅子吼品
三、譬喻品
四、大雙品
五、小雙品
義注
序論
一、根本法門品
二、獅子吼品
三、譬喻品
四、大雙品
五、小雙品
序論
[他]心因悲而清涼,以慧燈破除了痴暗;
[他是]含人與天之世間的尊重者——我禮敬已解脫諸趣的善逝(sugata)。
佛陀也是既修習了[那法]、又現證了[它],
才趣得[佛的境界]的——我禮敬那離垢的、無上的法。
善逝的諸胸生之子,[他們]是破魔軍者——
那八[輩]之聚,我以頭禮敬[之],[即]聖僧團。
如是,由我這心意淨信者[所作]的、由禮敬三寶所成的那份福——
願以它的威力,[令我]成為障礙善除者,
[而]以中等篇幅之經所標記的、於此[教法]中殊勝的《中部》(majjhimāgama)——
[即]為佛與隨佛覺者所贊述的、能破斥他論的[那部阿含]——
為顯明[其]義,最初由諸得自在者(vasī)之百——
[即]五百[位]——所結集、後來也[於第二、第三次結集中]被隨結集的那部義注,
由得自在者馬哈瑪欣德(Mahāmahinda)帶到了師子洲(Sīhaḷadīpa),
為諸洲住民的利益,以師子洲語(sīhaḷabhāsā)安立了下來。
我從那[義注]中除去師子洲語,[而將它]升入悅意之語(manoramā bhāsā)——
[升入那]契合聖典(tanti)之法則、離於過失的[語];
[並]不違背諸長老的宗義(samaya)——[他們]是長老世系的明燈、
抉擇極為精微、住於大寺(Mahāvihāra)者;
捨去一再重來之義,我將顯明[其]義,
為令善人歡喜,併為令法久住。
戒論、頭陀法(dhutadhamma),以及一切業處,
連同性行(cariyā)之分判,[以及]禪與等至的廣說;
以及一切神通(abhiññā),還有慧的合計與抉擇;
蘊、界、處、根,以及那四聖[諦]——
[即諸]諦,[與]緣之行相(paccayākāra)的教說,[其]理趣極清淨而精微;
不離聖典之道,以及毗婆舍那(vipassanā)的修習——
然而這一切,由於已由我在《清淨道論》(Visuddhimagga)中極為清淨地
說過了,所以在此[義注中]不再多加論究它。
「此《清淨道論》,正處於四阿含之中央,
[它]將住[於其中]而顯明那裡如所說之義。」
[《清淨道論》]正是這樣造成的,所以你們應把它也取來,連同這部
義注[《妄衍破斥》(Papañcasūdanī)]一起,了知中部結集之義。
因緣論
一、此中,所謂「中部結集(majjhimasaṅgīti)」者:就五十[經篇]而言,[它]是《根本五十經》(Mūlapaṇṇāsā)、《中分五十經》(Majjhimapaṇṇāsā)、《後分五十經》(Uparipaṇṇāsā)三個五十[經篇]的合集。就品而言,是於每一個五十[經篇]各作五品、[成]十五品的會合。就經而言,[有]一百五十[部]經,又二部經[,共一百五十二部]。就句而言,[有]超出五百二十三[句]的八萬句[,即八萬零五百二十三句]。因此古師們說——
「八萬句,又五百;
更說二十三——句便如是安立。」
就字母而言,[有]七十萬字母、四萬[字母]與五十三字母[,共七十四萬零五十三]。就誦分(bhāṇavāra)而言,[有]八十誦分,與超出二十三句的半誦分。就連貫(anusandhi)而言,就略[說]而有問連貫、意樂連貫、隨順連貫三種連貫;而此中就廣[說]而言,[則]有三千九百個連貫。因此古師們說——
「三千連結(sandhi),又九百;
這些連貫之法,[已]為《中部》所宣示。」
此中,於諸五十[經篇]中,《根本五十經》為首;於諸品中,《根本法門品》[為首];於諸經中,《根本法門經》[為首]。而那[經]也是以尊者阿難在第一次大結集時所說的「如是我聞」等[語]為首的因緣(nidāna)。而這第一次大結集,已在《吉祥悅意》(Sumaṅgalavilāsinī)即《長部義注》的開頭詳說了。所以它應當依那裡所詳說的方式來了知。
復注
序論的解釋
一、根本法門品
二、獅子吼品
三、譬喻品
四、大雙品
五、小雙品
序論釋義
一、於釋義之初[所作]的三寶禮敬,是為了告知所應釋義之法的出處所依之清淨;而那[告知],是為了令諸有識者於法之諸釋義生起敬重;而那[敬重],是為了以彼等依受持、憶持等次第所應獲得的正行道,正正當當地成辦一切利益與安樂。 或者,由於是吉祥,由於是於一切作業中的先行之事,由於是諸智者所共行的,又由於將來使他人隨所見而行——[故]於釋義中[有]三寶敬禮之作業。 或者,作三寶敬禮是為了生起「供養應供養者」這一殊勝之福。而那[福]是為了給自己那以如所得的成就為因相的業添加力量,並且是為了使它中途不退縮;那兩者[則]是為了義注無有障礙地完成。 而正是這一目的為阿闍梨於此處所意指。正因如此,[他]將說「如是,由我這心意淨信者[所作]的……乃至……以它的威力」。 由對三事的供養,以無上福田之善成就,[所成]是威力不可計量的殊勝之福;故縱在障礙多種的世間聚居中,[它]也能摧毀那繫縛障礙的一切雜染,並遮止怖畏等災禍。如所說——
「對應供養者作供養,無論[是]對佛陀或[對]諸弟子」等(《法句》195;《譬喻》1.10.1);同樣——
「諸比丘,凡對佛有淨信者,即是對最上者有淨信;而對最上者有淨信者,[其]異熟是最上的」等(《如是語》90、91);
「凡稱說『佛陀』者, 身中所生的那喜——
那喜確實更為殊勝, 勝過整個閻浮提(Jambudīpa)。
凡稱說『法』者……乃至…… 勝過整個閻浮提;
凡稱說『僧』者……乃至…… 勝過整個閻浮提。」(《如是語義注》90)
同樣——
「摩訶男(Mahānāma),當聖弟子隨念如來之時,他於那時心不為貪所纏縛,不為瞋……乃至……心不為痴所纏縛」等(《增支部》6.10;11.11);
「[無論]在林中、樹下……乃至……
或是怖畏,或是驚愕,
或是毛豎——[這些]都將不生。」(《相應部》2.249)
此中,為顯示他所欲禮敬的那三事具有殊勝功德,[阿闍梨]以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等語說了三首偈。因為由具殊勝功德而有應受禮敬之性,而對應受禮敬者所作的禮敬能成辦如所意指的目的。 此中,他所欲釋義的那一教說,既不像律的教說那樣以悲為主,也不像阿毗達摩的教說那樣以慧為主,而是以悲與慧為主;因此,為先作那以此二者為主的、對正等正覺者的讚歎——[因為]其餘諸寶以他為根本——[故]說了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等語。 此中,「散除(kirati)」故為「悲(karuṇā)」,義即驅散、除去他人之苦。或者,「傷害(kiṇāti)」故為「悲」,義即他人有苦時,[它]損傷、惱害有悲者。或者,他人有苦時,[它]使諸善人震動、令心憂戚,故為「悲」。或者,「kam」即樂,[它]遮止那[樂],故為「悲」——因為它以欲除他人之苦為相,由不顧自樂而遮止、障礙有悲者的樂,此是其義。 因悲而清涼,[故為]「因悲而清涼」;他的心因悲而清涼,故為「心因悲而清涼者」;[禮敬]那位「心因悲而清涼」者。
此中,雖然慈與喜也因其以為他人帶來利益、不欲其樂等衰減為自性,又因是瞋恨與不樂的正對治,[從而]以斷除他眾生相續中之熱惱的行相而轉起,故也可得「令心清涼之因」[這一性質];然而唯有悲——它以除他人之苦的行相而轉起,以不堪他人之受苦為味,[即]是不害——才特別地如心輕安一般,是世尊之心清涼之性的因相;[故]說了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。 或者應知:以悲為門,慈與喜的「令心清涼之因」性也[一併]被說到了。 或者,那作為不共殊勝智之所繫的、且如一切知智(sabbaññutaññāṇa)一般以遍佈自境而極為殊勝、又無有餘剩地趣得大悲之性的悲,才是世尊心清涼之性的殊勝之因;[故阿闍梨]說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。 或者,縱然慈與喜也系屬於殊勝的心清涼之性,然而由於[悲]是一切佛德殊勝之因,也是那[慈喜二者]之因,故唯悲被說為世尊的「令心清涼之因」。因為一切佛德皆以悲為因緣。 因為世尊由悲的威力而令輪迴之苦的熱惱息滅;他由欲除他人之苦,縱經多阿僧祇(asaṅkhyeyya)劫也毫無疲厭之相,樂於無餘地積集諸佛所作之法,並已證得法增上性;故縱然那些由眾生與諸行所帶來的、能令心熱惱的因相就在近前,他心清涼之性也不曾有絲毫的變異。 而於這一義之分別中,應知世尊在三種階位中的悲都已被攝取。
「了知(pajānāti)」故為「慧(paññā)」,義即依諸行相如實通達。慧本身由斷除所知障、以依諸行相照明諸法自性之義[而]為「燈(pajjota)」,[故為]「慧燈(paññāpajjota)」。由連同習氣(vāsanā)而斷,[故]特別地被擊破、被根除,[即]「被破除」;由慧燈而被破除,[故為]「為慧燈所破除」。 由它而[人]痴迷,或者它自己痴迷,或者它唯是痴迷[之狀],故為「痴(moha)」,[即]無明;又正是它,由於覆蔽境之自性、與黑暗相似,故如暗一般,[故]為「暗(tamo)」;他的痴暗為慧燈所破除,故為「痴暗為慧燈所破除者」;[禮敬]那位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者。 因為雖然一切漏盡者的無明之暗都已為慧燈所破除,然而正如見至者(diṭṭhippatta)之於信解脫者(saddhāvimutta),正等正覺者之斷煩惱由於是連同習氣而斷,比諸弟子與諸獨覺佛[之斷]有殊勝之處;故[阿闍梨]為以殊勝的斷無明讚歎世尊而說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。
或者,由於不藉他人之教導而於自己的相續中令無明之暗畢竟離去,又由於已證得一切知性與於諸力的自在之性,並且由於以殊勝說法之威力而於他人的相續中正正當當地令那[離暗]轉起,[故]唯世尊應特別以痴暗之離去而受讚歎——[故阿闍梨]說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。 而於這一義之分別中,應知以「慧燈」一句,世尊的通達慧與說法慧一樣,都依總說、或依「餘一(ekasesa)」之法而被攝取。
或者,由於世尊之智以所知為邊際,[故]以那能覺了一切所知法自性的、稱為無障礙智(anāvaraṇañāṇa)的慧燈,覆蔽一切所知法自性的痴暗已被摧破;[阿闍梨]以「世尊的痴暗之壞滅是不共他者的」[這一意思]而說了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。 而此中應知:由於無障礙智是在痴暗被摧破之後所證得的,[故]依因之假說,[它]於自相續中[被說為]「痴暗的摧破」。 因為由發願(abhinīhāra)的成就,諸煩惱的「連同習氣而斷」本身即是所知障的斷除;而於他人的相續中,由於[它]是痴暗摧破之因,[故]無障礙智[也]被說為「痴暗的摧破」。
[設難:]那麼是什麼緣故,唯取無明的根除這一項作為依斷之成就而讚歎世尊的因相,而不[取]那殊勝的、無有餘剩的斷煩惱呢?——[通釋:]因為以說那[無明]之斷,由於[諸煩惱]與它同一依處,一切雜染之聚的根除便已被照明瞭。因為並沒有那樣一種煩惱,是不因無餘地斷無明而被斷的。
或者,正如明是一切善法生起[的主因],無明也是一切不善法生起與輪迴轉起的主因;故以說它的破除,一切雜染之聚的根除便已被說到了——[故]說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。
諸人與諸不死者[合稱]「人與天(narāmara)」;「與人天俱」故為「含人天(sanarāmara)」;「含人天」而又是世間,故為「含人與天之世間」;是那[世間]的尊重者,故為「含人與天之世間的尊重者」;[禮敬]那位「含人與天之世間的尊重者」。 以此顯示:正如對諸天與諸人,世尊對其餘眾生也隨其所應帶來殊勝功德,[故]有施恩之性。 而此處不應詰責主與非主之性。因為聲的次第是一回事,義的次第是另一回事。因為在這樣的複合詞中,主者也如非主者那樣被舉示,如「含王之眾(sarājikāya parisāya)」(《律藏·小品》336)。 此處世間固然依眾生、諸行、空間而有三種;然而由於所意指的是尊重之性,[而]唯能作尊重者才相應,[故]應依眾生世間取義——因為諸福與諸惡及其異熟於其中被見,[故]它被稱為「世間」。而此處以取「不死者」,所意指的是生天(upapattideva)[諸天]。
或者,「世間」一語是聚義,[因為]依總集而被見、被了知。「與諸人俱」故為「含人(sanara)」;「含人」而又是諸不死者,故為「含人之諸天」;是他們的世間,故為「含人與天之世間」——應依前法而作配合。 而此處以「不死者」一語,清淨天(visuddhideva)也被攝取——因為他們由無有死,依勝義(paramattha)為「不死者」。而唯取人與天,是依最勝之舉示,如「天人師(satthā devamanussānaṃ)」(《長部》1.157)。 正因如此:世尊以那先行遣除一切無利益的、專致於無餘地施設利益與安樂的、無上的加行成就,又由於對含天與人的眾生有畢竟的施恩之性,並具有威力與功德不可限量、無可比擬的殊勝,[故他]是一切眾生中的最上者,是無量世界中無量眾生的最上恭敬之處。因此說「含人與天之世間的尊重者」。
他的行、[即]行走是善美的,故為「善逝(sugata)」。因為世尊趣近所應調教之人,由必定成辦彼等的利益與安樂,[故]是善美的;同樣,由於色身為[三十二]相與[八十]隨好所莊嚴,[其]身之行離於急速、遲緩、躓跌、拖曳、按壓、蹲踞、迂曲、雜亂等過失,不可譏笑,如王鵝、如牛王、如大象、如獸王[之行];而[其]智之行則具有廣大無垢的悲、念、精進等殊勝功德,從發願直至大菩提皆無可責難——[故]正是善美的。 或者,以自生智(sayambhūñāṇa)依遍知現觀而遍知整個世間,[如是]以智正行、[即]正覺了,故為「善逝」;同樣,依斷現觀而斷世間之集、令[它]成為不再生起之法,[如是]正行、[即]已越過,故為「善逝」;依作證現觀[而行於]世間之滅、[即]涅槃,[如是]正行、[即]已證得,故為「善逝」;依修習現觀[而行於]趣向世間之滅的行道,[如是]正行、[即]已行道,故為「善逝」。 此義應依「凡以須陀洹道所斷的諸煩惱,他不再回到、不再返回、不再復來於那些煩惱,故為『善逝』」等(《大義釋》38;《小義釋》27)之法而闡明。 或者,已行、[即]已證得善美之處、[即]正等正覺,或[即]涅槃,故為「善逝」。 或者,由於[他]所說的法是真實的、如實的、有義利的,並且對所應調教者隨其所應而合於時的,所以「正說(sammā gadati)」、[即]正言,故為「善逝」——是把 da 音作成 ta 音[而成]。 如是,由善美之行等[義]而為「善逝」;[禮敬]那位「善逝」。
由諸福業與惡業依受生而應趣往,[故為]「諸趣(gatiyo)」,[即]生有的差別;而它們依地獄等而有五種。由於以證得聖道使一切趣有之業成為不應有異熟,[從而]已從那些[趣]退轉,[故]世尊善解脫於五趣、已離系;[故阿闍梨]說「已解脫諸趣的」。 以此顯示世尊不攝屬於任何一趣,由此世尊被稱為「天中天(devātideva)」。正因如此說——
「由於它[我]將生為天, 或[生為]空行的乾闥婆;
由於它[我]將趣往夜叉之性, 或來至人之性——
我的那些漏已盡, 已摧毀、已除根。」(《增支部》4.36)
因為那些能轉成彼彼趣的業與煩惱,正在菩提樹下已以最上道善斷,[故]世尊無有攝屬於趣之性;[即]世尊畢竟解脫於一切有、生、趣、識住、眾生居、眾生類;[禮敬]那位「已解脫諸趣的」。 「[我]禮敬(vande)」者:義即我敬禮,或我讚歎。
或者,「已解脫諸趣的」是以無餘依涅槃界之證得讚歎世尊。因為此中應知世尊的讚歎有二種行相:依自利之成就與依利他之行道。其中,自利之成就應依證得無障礙智、畢竟斷除一切連同習氣的煩惱、及證得無餘依涅槃而知;利他之行道[則應依]:以不顧利養、恭敬等之心而說出離一切苦之法,縱對相違者也常有利益之意樂,又[待所化者]智成熟之時而來[教化]。 而此中,利他之行道依意樂與加行有二種,自利之成就有三種,[如是]被顯示出來。如何[顯示]呢?——以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[顯示]依意樂的利他之行道;以「正說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[顯示]依加行的利他之行道;以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「已解脫諸趣的」這[二句]與「通達四諦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[顯示]三種自利之成就;又以[「善逝」的]其餘諸義及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這[一句],則一切自利之成就與利他之行道都被顯示了。
或者,應知世尊的讚歎有三種行相——依因、依果、依施恩。此中,因是大悲,它以第一句顯示。果有四種:智成就、斷成就、威力成就、色身成就。其中,智成就與斷成就以第二句及「通達[四]諦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顯示;威力成就[則]以第三句;色身成就以如上所說「身之行善美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[顯示]——因為若無[三十二]相與[八十]隨好的圓滿,便無那[身行之善美]。 施恩,[即]不作隔別、不作外人,以三乘之門[而作]的解脫法之教說;應知它以「正說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顯示。
此中,以「[他]心因悲而清涼」顯示正等正覺之根本。因為世尊意為大悲所激發,為把眾生從輪迴的泥沼中救出而作了發願,次第圓滿諸波羅蜜(pāramī),[而後]證得無上正等正覺;故悲是正等正覺之根本。 以「以慧燈破除了痴暗」顯示正等正覺。因為以無障礙智為足處的道智,與以道智為足處的無障礙智,[二者]被稱為「正等正覺」。 以「正行」義的「善逝」一語顯示正等正覺之行道——因為「善逝」一語顯示的是那離於退縮與掉舉、住立與勤勇、欲樂耽溺與自苦行、常見與斷見之執取等二邊的、為悲與慧所攝持的中道。 以其餘[諸句]顯示正等正覺的主與非主之別的目的。因為此中把眾生從輪迴的大暴流中度脫是主要目的,其餘的是非主要的。其中以主要[目的]顯示利他之行道,以另一[目的顯示]自利之成就;以那二者顯示:於「為自利而行道者」等四種人中,世尊是第四種人。又以此顯示[世尊]是無上應施者之性、最上應禮敬者之性,以及他對自己的禮敬之業而言是田之所歸。
而此中,以取「悲」,由於闡明諸世間[法]中已達大界之性的不共功德,[故]世尊的一切世間功德之成就被顯示;以取「慧」,由於闡明以一切知智為足處的道智,[故顯示]一切出世間功德之成就——因為由取那二者所成之義,以「含人與天之世間的尊重者」等語而得開演。 又以取「悲」顯示無有隨雜染的趣近,以取「慧」[顯示]遠離。 同樣,以取「悲」顯示世尊隨順世間通稱的轉起——因為悲以世間言說為境;以取「慧」[顯示]不超越通稱——因為由不覺了諸法的自性,才有超越通稱而執取眾生等[之事]。 同樣,以取「悲」顯示大悲定之住,以取「慧」[顯示]於三時無有障礙之智、四諦智、四無礙解智、四無畏智。
由於以取「悲」已取了大悲定智,[故以取「慧」]依其餘諸不共智、六神通、於八眾中的不動智、十力、十四佛智、十六智行、十八佛法、四十四智事、七十七智事等等眾多慧之差別,顯示智之行。 同樣,以取「悲」[顯示]行成就,以取「慧」[顯示]明成就。以取「悲」[顯示]我增上性,以取「慧」[顯示]法增上性。以取「悲」[顯示]世間依怙之性,以取「慧」[顯示]自依怙之性。同樣,以取「悲」[顯示]先施恩之性,以取「慧」[顯示]知恩。同樣,以取「悲」[顯示]不苦他之性,以取「慧」[顯示]不自苦之性。或者以取「悲」[顯示]諸佛所作之法的成就,以取「慧」[顯示]佛的境界之成就。同樣,以取「悲」[顯示]度脫他人,以取「慧」[顯示]自度。同樣,以取「悲」[顯示]於一切眾生有攝益之心,以取「慧」[顯示]於一切法有離貪之心。
而於一切佛德,悲是初——由於[它們]以它為因緣;慧是終——由於在它之上無有應作。如是,由顯示初與終,一切佛德便都被顯示了。 同樣,以取「悲」,[則]以戒蘊為先行的定蘊被顯示。因為戒以悲為因緣——由從它而有離殺生等之轉起;而它[悲]又與三禪相應。以「慧」一語[顯示]慧蘊。 又戒是一切佛德之初,定在中,慧是終;如是,由顯示初、中、後之善美,一切佛德也都被顯示了——因為[它們]是依法門而被顯示的。因為唯此——即取法門——才是無餘顯示佛德的方便;否則,有誰能夠逐句無餘地顯示世尊的諸功德呢?正因如此說——
「縱然佛陀說佛陀的稱讚;
縱然不說其他而[說]一劫,
劫或在長久之間滅盡;
如來的稱讚[卻]不會滅盡。」(《長部義注》1.305;3.141;《中部義注》2.425;《自說義注》53;《譬喻義注》2.7.20;《佛種姓義注》4.4;《所行藏義注》3.122〈雜論〉)
正因如此,具壽舍利弗(Sāriputta)長老被就佛德之限定而追問時,也先以「尊者,這不然」而否定,[然後]說「然而,尊者,我了知法的類推(dhammanvaya)」(《長部》2.146)。
二、如是以一切知者的全部功德略贊世尊之後,如今為讚歎正法而說了「佛陀也是」等語。 此中,「佛陀」是作者之舉示;「佛的境界」是業之舉示;「修習了」「現證了」是前時動作之舉示;「凡」是不限定的業之舉示;「趣得」是後時動作之舉示;「[我]禮敬」是動作之舉示;「那」是限定;「法」是禮敬之業的舉示;而「離垢的」「無上的」是它的限定語。
此中,「佛陀」一語之義應先依「覺了諸諦故為佛陀,令眾生覺悟故為佛陀」等《義釋》之法(《大義釋》192;《小義釋》97)而知。 或者,由於連同習氣的無智之睡眠畢竟離去,或由於覺慧已開敷,[故]「已覺(buddhavā)」故為「佛陀」——是依醒覺與開敷之義[而言]。 或者,由於沒有任何未被覺了的所知法,[故]不以業之性取某一特定的所知;由於沒有說業[語]的意欲,唯依覺了之義而得作者之舉示,[故]「已覺」故為「佛陀」——如「受灌頂者不施」[之例]。 而依義,「佛陀」[即]那為諸波羅蜜所燻修的、以自生智連同習氣破除摧毀了無餘煩惱的、作為大悲與一切知智等不可計量功德之聚的所依的蘊相續。如所說——
「『佛陀』者:那位世尊是自生者(sayambhū)、無阿闍梨者,於先前未曾聽聞的諸法中自己現觀了諸諦,並於其中證得一切知性與於諸力的自在之性。」(《大義釋》192;《小義釋》97;《無礙解道》3.161)
「也(api)」一語是於推重;以它闡明對所將說之有德的法的推重——[意謂]「連那位具足如是殊勝功德的世尊也[尚須如此]」。 「佛的境界」者:即正等正覺。「修習了」者:即令生起、並令增長。「現證了」者:即作為現量。「趣得」者:即已達,義即已證得;它與「佛的境界」相關聯。「離垢的」者:即垢已離去,義即無過失。「[我]禮敬」者:即我敬禮,或我讚歎。「無上的」者:即無有更上者,義即出世間。「法」者:使如所教導而行道者不墮於惡趣與輪迴而執持之,故為「法(dhamma)」。 而此中略義如是——如是具足種種功德之聚的佛陀世尊,修習了那稱為聖道的法、又現證了那稱為果與涅槃的[法],[從而]證得了無上正等正覺;我敬禮那一法——[它]連對諸佛也是佛的境界之因,離於一切過失與垢,由於沒有比自己更上者而為無上——[即]通達正法。應知此處也攝取了教理正法,因為[它]是那[通達正法]的顯示者。
或者,由於義注中說了「[他]證得了阿毗達摩法門之海,觸察了三藏」,故教理法也可得「現證」與「觸察」的說法;應知它[教理法]於此處也確已被說到。 同樣,由於說了「修習了、現證了那法」,應知連同那作為諸佛所作之法的諸波羅蜜,前分的增上戒學等也於此處被「法」一語攝取——因為它們也由為垢之對治而「離垢」,由不共他者而「無上」。 正因如此:世尊為使眾生出離一切輪轉之苦而作了大發願,[其]意樂以大悲之安住而柔善;以恭敬、無間地修習並現證那些為殊勝之慧所洗滌而無垢的、布施、調伏、律儀等最上之法——[歷時]十萬[劫]以上的四阿僧祇劫,無有餘剩——[從而]於業等證得自在之性,[其]大威力希奇難思,於增上戒與增上心達到了最極的波羅蜜;[如是]於緣之行相以二十四俱胝十萬之門運轉大金剛智,現觀了無上正等正覺。
而此中,以「修習了」是依明成就讚歎法,以「現證了」是依解脫(vimutti)成就[讚歎]。同樣,以第一[語]依禪成就,以第二[語]依解脫(vimokkha)成就。或者以第一[語]依定成就,以第二[語]依等至成就。 或者以第一[語]依「於盡之智」之性,以第二[語]依「於不生之智」之性。或者以前[語]依如電之性,以第二[語]依如金剛之性。或者以前[語]依離貪成就,以第二[語]依滅成就。同樣,以第一[語]依出離(niyyāna)之性,以第二[語]依出脫(nissaraṇa)之性。或者以第一[語]依因之性,以第二[語]依無為之性。或者以第一[語]依見之性,以第二[語]依離之性。或者以第一[語]依增上之性,以第二[語]依不死之性讚歎法。 或者,以「修習了那法而趣得佛的境界」是依善說之性讚歎法;以「現證了」[則依]現見之性。同樣,以前[語]依無時之性,以後[語]依來見之性。或者以前[語]依引導之性,以後[語]依各自應證知之性讚歎法。 以「離垢的」,由闡明無有雜染而顯示法的遍淨性;以「無上的」,由闡明無有其他更殊勝者而[顯示其]廣大圓滿性。或者以第一[語]顯示法的斷成就,以第二[語][顯示]自性成就。 或者,法的「離垢」之性應就其應被修習[而言]來配合——因為由修習之德,它便是諸過失的根除者;「無上」之性應就其應被現證[而言]來配合——因為由現證之生起,在它之上無有應作,[且]不共他者,故為「無上」。 同樣,以「修習了」,連同前分的戒等,有學的戒、定、慧三蘊被顯示;以「現證了」,連同無為界,無學的戒、定、慧三蘊被顯示。
三、如是以法的一切功德略贊正法之後,如今為讚歎聖僧團而說了「善逝的」等語。 此中,「善逝的」是關聯之舉示,它與「諸子」相關聯。「諸胸生[之子]」是「諸子」的限定語。「破魔軍者」是胸生子之性的因之舉示;以此顯示:[阿闍梨]承認唯斷煩惱才是[成為]世尊胸生子之性的因。「八[輩]」是算數限定之舉示;以此顯示:縱然他們依眾生之差別有數千之數,[卻]不超越這一算數限定——因為[他們]不超越住道者與住果者之性。「聚」是總集之舉示。「聖僧團」是德殊勝之和合體性的舉示;以此顯示:縱然諸聖人不集於[同一]眾中,[其]身之和合[仍]有聖僧團之性——因為[他們]由見與戒的共同而結合。
此中,在胸中有、[即]生、且長養者,為「諸胸生[之子]」。正如眾生的胸生子由自己所生,特別地成為父親所有之遺產的分受者;同樣,那些聖人也由於在聞正等正覺者之法的末後以聖生而生,[故]必定成為世尊所有之解脫樂與聖法之寶的分受者——[故]如胸生子而為「諸胸生[之子]」。 或者,那些由世尊說法之威力而正入與已入聖地的聖弟子,由於[其]高貴之生是世尊以胸[之力]、以精勤所生,[故]不依引申義即應被稱為「胸生子」。因為縱由諸弟子所轉起的說法,也正被稱為「世尊的說法」——由於以他為根本,且無有相等的差別。
雖然在諸聖弟子證得聖道之時,天子魔或魔軍並不像[對]世尊那樣必定為作障礙而來擾逼;然而由於[煩惱這一]應被它們擾逼的因已被破除,那些[魔]也就名為已被破除——[故阿闍梨]說「破魔軍者」。 而於此義中,本應說「破魔與魔軍者」,[卻]說「破魔軍者」——應知這是作了「同一部分的餘一(ekadesasarūpekaseso)」。 或者,正如蘊魔與行魔,天子魔也在殺害功德上趣得助伴之性;[故]煩惱的軍力被稱為「軍」。如所說「諸欲是你的第一軍」等(《經集》438;《大義釋》28、68、149)。而那有一千五百種差別、或無量差別的煩惱軍,已被他們以念、擇法、精進、止等功德之兵器分分地破除、擊破、摧毀——[故]為「破魔軍者」,[即]諸聖弟子。以此顯示他們是世尊的隨生子。
依語源之法:由於遠離諸煩惱,由於不行於非道,又由於行於道,[故為]「諸聖者(ariyā)」。 或者,由於為含天之世間當作「歸依處」而應趣往、應親近,且已親近者[之]所求之義得成,[故為]「諸聖者」;是諸聖者的僧團,故為「聖僧團」;或者,是聖的而又是僧團,故為「聖僧團」;[禮敬]那「聖僧團」。 應知:在世尊[滅度]之後分,連佛寶與法寶的證得也依於僧寶;[故]為顯示聖僧團有多所助益,才唯在此處說了「我以頭禮敬」。
而此中,以「善逝的諸胸生之子」顯示聖僧團的出處成就;以「破魔軍者」[顯示]斷成就——由闡明斷一切雜染;以「那八[輩]之聚」[顯示]智成就——由闡明住道者與住果者之性;以「聖僧團」顯示威力成就——由闡明[它]是一切僧團中的最上者。 或者,「善逝的諸胸生之子」是闡明聖僧團的清淨所依之性;「破魔軍者」是闡明[其]正行道、正直行道、如理行道、正當行道之性;「那八[輩]之聚」是闡明[其]應供養等之性;「聖僧團」是闡明[其]無上福田之性。 同樣,以「善逝的諸胸生之子」闡明聖僧團有出世間歸依之存在——因為由出世間歸依,他們才生為世尊的胸生子。以「破魔軍者」顯示由發願成就所成的、前分的正行道——因為已作發願而正行道者,能戰勝魔或魔眾。以「那八[輩]之聚」顯示那已摧毀對治品的有學與無學之法——因為[此處]是依人為所依而顯示道法與果法。「聖僧團」顯示[其]最上應施者之性。 而歸依是諸弟子一切功德之初,連同前分行道的有學戒蘊等在中,無學戒蘊等是終;如是[以]初、中、後之善美,聖僧團的一切功德便略被顯示了。
四、如是以三首偈、依略說一切功德之門作了三寶的敬禮之後,如今為把那敬禮之作迴向於如所意指的目的,[阿闍梨]說了「如是,由我」等語。 此中,以能生喜之義為「寶(ratana)」,[即]佛、法、僧。因為以「彼世尊亦即是[阿羅漢]」等[語]憶念他們如實之德者,[心中]生起不少的、作為證得不死之因的喜與歡悅。如所說——
「摩訶男,當聖弟子隨念如來之時,他於那時心不為貪所纏縛,不為瞋……乃至……心不為痴所纏縛……乃至……摩訶男,心已正直的聖弟子獲得義喜(atthaveda),獲得法喜(dhammaveda),獲得與法相應的愉悅(pāmojja);已生愉悅者便生起喜。」等(《增支部》6.10;11.11)。
或者,受尊重等之性[即]「寶」義。而這也已說過——
「受尊重、價值大, 無與倫比、難得見;
非下劣眾生所受用—— 故稱為寶。」(《長部義注》2.33;《相應部義注》3.5.223;《小誦義注》6.3;《經集義注》1.226;《大義釋義注》50)
而受尊重之性等是不共他者的,唯於佛等[三寶]才可得。
禮敬本身[即]「由禮敬所成(vandanāmaya)」,如「由布施所成、由持戒所成」(《長部》3.305;《如是語》60)。而此處「禮敬」[即]以身、語、心傾向三寶之德,或[即]讚歎。由生起應尊敬之有與果,[故為]「福(puñña)」;或者,[它]淨化自己的相續[故為「福」]。 「障礙善除者」者:即障礙已被善除者。以此顯示:由自己淨信的成就與三寶田之性的成就,那福便有能力破除那些損害義之顯明的災禍。 「成為」者:[這]是前時動作;它與「我將顯明[其]義」相關聯。「它的」者:即那由禮敬三寶所成的那份福的。「以威力」者:即以力。
五、如是顯示了三寶敬禮的目的之後,如今為先依贊其功德而告知他所欲釋義的那一教說,[故]說了「以中等篇幅之經所標記的」等語。 此中,「以中等篇幅之經所標記的」者:即以篇幅不過長也不過短的諸經所標記的。因為正如《長部》(dīghāgama)中諸經篇幅長,又如《相應部》《增支部》二部中[諸經]篇幅短,此[阿含]中並非如此;而此中諸經依篇幅為中等。因此說:「『以中等篇幅之經所標記的』者,義即以篇幅不過長也不過短的諸經所標記的。」以此顯示:「中(majjhima)」這[名]是它的隨義之通稱。 [設難:]諸經本身豈不就是阿含嗎?那麼是以諸經標記誰呢?——[通釋:]依勝義這是真的;然而阿含是取諸經而施設的。因為正如於義與文句之總集有「經」這一言說,同樣,於諸經之總集[便]有「阿含」這一言說。 「於此[教法]中」者:即於此教法中。自利、他利等將於其中、由它、或從它而來,故為「阿含(āgama)」;由初善等功德之成就而為最上之義,[並]由是彼彼所希求之成就之因,[故]為諸智者所應選取,故為「殊勝(vara)」;是阿含而又是殊勝,故為「殊勝的阿含」。或者,[它]為諸通曉阿含者所許為殊勝,故為「殊勝的阿含」;是中[篇]而又是殊勝的阿含,故為「殊勝的《中部》(majjhimāgamavara)」——[即]那[殊勝的《中部》]的。
諸佛的隨覺者[合稱]「佛與隨佛覺者(buddhānubuddhā)」,[即]隨從諸佛對諦的通達而通達了諸諦的最上弟子等諸聖者;「[為他們]所贊述的」[即]依義之釋與德之贊而為他們所贊述的。 或者,應配合為「諸佛與諸隨覺者[合稱]佛與隨佛覺者」——因為律、經、阿毗達摩之義,最初正是由正等正覺者依零散教說等而分別的;後來正是那[義],才由結集者們依對彼彼[經]的釋義而編入結集。 「能破斥他論的」者:即破斥諸外道之論,義即破除他們的見執。因為這部阿含,於《根本法門經》《一切漏經》等[經]中闡明諸有見執者的見執之過失,於《薩遮迦經》(《中部》1.353)、《優波離經》(《中部》2.56)等[經]中闡明破斥薩遮迦(Saccaka)等人的邪論,[故]特別被贊為「能破斥他論者」。 而這是阿闍梨於諸釋義中的常法:於彼彼釋義之初,以稱說彼彼所應釋義之法的殊勝功德而作讚歎。正因如此,在《吉祥悅意》(Sumaṅgalavilāsinī)、《顯揚真義》(Sāratthappakāsinī)、《滿足希求》(Manorathapūraṇī)以及《法集論義注》(Aṭṭhasālinī)等[義注]中,依次以「[其]功德能引生淨信的」「能生智之分別的」「能生諸說法者中之上首的種種辯才的」「那為諸深智所潛入的、常以種種法門而為種種的阿毗達摩的」等語作了讚歎。
六、由它而義被說,故為「義之說(atthakathā)」;它本身即「義注(aṭṭhakathā)」——是把 ttha 音作成 ṭṭha 音[而成],如「苦的惱害義(dukkhassa pīḷanaṭṭho)」(《無礙解道》1.17;2.8)。「最初」等[句]中,[「最初」即]於第一次結集時。 由於具足六神通之性與最上的心自在之性,又由於於諸禪等有五種自在之存在,[故為]「諸得自在者(vasī)」,[即]大迦葉(Mahākassapa)等諸長老;「五[個]他們之百」[即五百位]。 「那」者:即那部義注。「所結集」者:即在適於顯明義之處,以「這是這[句]之義,這是這[句]之義」而結集起來所說的。「後來也被隨結集」[即]後來也於第二、第三次結集中由耶舍(Yasa)長老等[所隨結集]。 以此顯示自己釋義的來處之清淨。
七、由取、[即]由捕獅子,[故為]「師子[洲人](sīhaḷa)」,[即]師子童子。應知:由生於那世系,銅鍱洲(Tambapaṇṇidīpa)的諸剎帝利[有「師子」之性];又由是他們的住處,銅鍱洲也有「師子」之性。 「帶到了」者:即從閻浮提被帶來。「而後」者:即後來。因為在後分,為不與他部派之說相混雜,[故]義注以師子洲語(sīhaḷabhāsā)安立了下來。以此顯示:由此根本義注不是一切[人]所共通的,故這一義之顯明必定應作。正因如此說「為諸洲住民的利益」。 此中,「諸洲住民的」者:[其]配合[是]:為諸閻浮提住民、或諸師子洲(Sīhaḷadīpa)住民的利益而以師子洲語安立了下來。
八、「除去」者:即除去那如外衣一般的師子洲語。「從那」者:即從義注。「我」[一語]是指自己;「悅意之語」[則]是摩揭陀語(māgadhabhāsā)——因為它是自性之語,能令諸智者之意歡悅。正因如此說「契合聖典(tanti)之法則」——義即順於聖典之趣、隨順聖典語的。「離於過失的」者:即離於非自性之語的他種語言。
九、「不違背……的宗義」者:即不違逆宗義;以此說無有義之過失——因為正由於不相違,諸長老之說於此處也將被顯示。 「長老世系的明燈」者:由於具足堅固的戒蘊等,[故為]「諸長老」,[即]大迦葉等;由他們而來的阿闍梨相承[即]「長老世系」;[他們]攝屬於它,由具足阿含與證得,[且]以慧燈令它光耀,[故為]「長老世系的明燈」,[即]住於大寺(Mahāvihāra)者——[即]那些[人]的。 依種種行相而被決定,故為「抉擇(vinicchaya)」,[即]於諸結節之處以除障之行相而轉起的、能斷疑惑的論說;他們的抉擇善為精微、細緻,故為「抉擇極為精微者」。或者,[它]抉擇,故為「抉擇」,[即]以如上所說之義為境的智;應配合為:他們的抉擇善為精微、善巧。 以此顯示:住於大寺者的抉擇是由大迦葉等長老相承而來的,正由此而不顛倒、細緻、微細;[故]它有作為準量之性。
十、「善人的……並(sujanassa ca)」者:「ca」一語是合集義;以它顯示「不唯為諸閻浮提住民的利益,而也是為令善人歡喜」。又以它,「也為諸銅鍱洲住民的利益」這一義便得成立——因為由受持等[變得]容易,對他們也多所助益。 「為令[法]久住」者:即為久住之義,義即為長時之住立。因為這一義之顯明,由於是不顛倒地善安置句文與善引導義的方便,[故]導致正法的久住。而這是世尊所說的:「諸比丘,此二法導致正法的住立、不忘失、不隱沒。何為二?善安置的句文,與善引導的義。」(《增支部》2.20)
十一、為避免他所欲作的義之釋義過於龐大,[故]說了「戒論」等語。正因如此說「在此[義注中]不再多加論究它」。 或者,[阿闍梨]為對諸講說者作教示——[即]「《清淨道論》(Visuddhimagga)應作為他所欲作的那部義注的一部分而被取來」——[故]以「戒論」等語依總說而顯示那裡所論究的諸法。 此中,「戒論」者:即依作持、止持等[分]對戒的廣論。「頭陀法(dhutadhamma)」者:即常乞食支等十三種振落煩惱之法。「一切業處」者:即聖典中所來的三十八種、義注中[所來的]二[種],[如是]無餘的、瑜伽之業[即]修習的轉起之處。「連同性行(cariyā)之分判」者:即連同對貪行者等的自性等之分判。 而「禪與等至的廣說」中——「諸禪」[即]四色界禪,「諸等至」[即]四無色等至。或者,八[禪]中唯所已得者為「諸禪」,由證得入定自在之性[者]為「諸等至」。或者,「諸禪」[即]色界與無色界禪,「諸等至」[即]果等至與滅盡等至。
十二、「一切神通(abhiññā)」[即]有世間與出世間之別的六神通。依《分別論·智分別》等(《分別論》751)中所來之法,以一種等[分類]對慧作合計、總攝而後抉擇,[即]「慧的合計與抉擇」。
十三、因等諸緣法對諸緣生法而有因緣等之性,[即]「緣之行相(paccayākāra)」;它的教說[即]「緣之行相的教說」,義即緣起之論。 而它由離於他部派之說的混雜而「極清淨」,由密集的分解(ghanavinibbhoga)極難為而「精微」、[即]細緻微細;又[它]是連同一性之法門等而於那裡被論究的——[故阿闍梨]說「[其]理趣極清淨而精微」。 由於是不捨棄《無礙解[道]》等中所來之法而被論究的,[故為]「不離聖典之道」。
十四、「然而這一切(itipana sabbaṃ)」者:「iti」一語是於結束,「pana」一語是於語之莊嚴,義即「這一切」。「在此」者:即於這部義注。意趣[是]:由於會成重複,故「不再多加論究它」。
十五、如今為決定說出不論究它的確定理由,[阿闍梨]說了「此《清淨道論》,正處於……之中央」等語。 此中,以「正處於……之中央」「住[於其中]」[二語],由闡明處中之性而顯示:《清淨道論》特別是四阿含的共通義注,不像《吉祥悅意》等是不共通的義注。而「特別」這[語]是因《清淨道論》對律與阿毗達摩也隨其所應正是義之釋義[這一點]而說的。
十六、「正是這樣(icceva)」者:即「iti eva」。「它也」者:即《清淨道論》也。「連同這部[義注]」者:即[連同]《妄衍破斥》(Papañcasūdanī)。 而此中,以「[由得自在者馬哈瑪欣德]帶到了師子洲」等語顯示作義注的因相;以「為諸洲住民的利益」「為令善人歡喜」「併為令法久住」[顯示其]目的;以「我將顯明[殊勝的]《中部》之義」[顯示其]總義;以「我從那[義注]中除去師子洲語」等語及「戒論」等語[顯示]作[義注]的方式——因為不論究戒論等,於此處也正是作[義注]的方式。
〈序論釋義〉,終。
因緣論釋義
一、凡有分類者,其自體的顯明唯以顯示[其]分類為門而有;所以[義注]為先依五十[經篇]、品、經等顯示《中部》(majjhimāgama)的分類,便說了「此中,所謂『中部結集』」等語。此中,「此中(tattha)」者:即在所說的「[我要]顯明殊勝的《中部》(majjhimāgamavara)之義」那一句話中。凡依《中部》這一同義語(pariyāya)而被稱為「中部結集」者,[義注]便以「所謂『中部結集』」等[語]顯示:那[結集]就五十[經篇]等而言是這樣的。或者,「此中」[是就]「你們應以這部義注了知中部結集之義」[而言]——此處凡被說為「應了知其義」的那個中部結集,[義注]便顯示:那所謂「中部結集」就五十[經篇]等而言是這樣的。五個十[經]為一個五十[經篇](paṇṇāsā)。在根本、[即]在最初的五十[經篇],或作為根本的五十[經篇],[即]「根本五十[經篇]」——《根本五十經》(Mūlapaṇṇāsā)。處於中間者[為]「中(majjhimā)」;[它]既是「中」、又是那五十[經篇],[故為]「中分五十[經篇]」——《中分五十經》(Majjhimapaṇṇāsā)。「上(upari)」[即]「在上方(uddhaṃ)」;在上[方]的五十[經篇],[即]「後分五十[經篇]」——《後分五十經》(Uparipaṇṇāsā)。「三個五十[經篇]的合集(paṇṇāsattayasaṅgahā)」者:即三個五十[經篇]的計數。
這所謂「合集」(saṅgaha,亦作「攝」)依同類、同生處、作用、數目而有四種。此中,「毗舍佉賢友,凡正語、正業、正命,這些法被戒蘊所攝」(《中部》1.462)——這是同類攝(jātisaṅgaha)。「毗舍佉賢友,凡正精進、正念、正定,這些法被定蘊所攝」——這是同生處攝(sañjātisaṅgaha)。「毗舍佉賢友,凡正見、正思惟,這些法被慧蘊所攝」——這是作用攝(kiriyāsaṅgaha)。「若眼處歸入色蘊的數目,那麼,喂,就應當這樣說:眼處被色蘊所攝」(《論事》471)——這是數目攝(gaṇanasaṅgaha)。而在這個地方所意指的,正是這一種。因此才說「『三個五十[經篇]的合集』者:即三個五十[經篇]的計數」。
「就品而言(vaggato)」者:即就聚(samūha)而言;而此中那[聚]應依十[經為一組](dasaka)而知。因為在聖教中,「品」這一用語(vohāra)大多是就十[法為一組]而[立]的。[義注]正因此才說「於每一個五十[經篇]各作五品」。「十五品的會合(pannarasavaggasamāyogā)」者:義即十五品的結合。而有些[師]說 samāyoga 一詞是總集(samudāya)之義。「就句而言(padato)」——此中所意指為「句(pada)」者,是八字母的偈支(gāthāpāda);所以有[師]說:[義注的]讀法本應作「就字母而言,[有]六十萬字母與四萬四千[字母],[並]超出一百八十四[字母]」[,即六十四萬四千一百八十四——八萬零五百二十三句,每句八字母,得六十四萬四千一百八十四字母]。然而,由於[也]存在九字母乃至十二字母的偈支,所以也就那樣的[長]偈而作成「二百五十偈為一誦分」,才說了「就字母而言,[有]七十萬字母、四萬[字母]與五十三字母」[,共七十四萬零五十三]。因為唯有這樣,字母之計數才與句之計數、誦分之計數相合,否則[便]不然。而「誦分(bhāṇavāra)」者:即依三十二字母之偈而[算]的二百五十偈[——一偈四句、每句八字母,故一誦分為二百五十偈、一千句、八千字母;八萬零五百二十三句即八十誦分(八萬句)、半誦分(五百句)與二十三句];又此字母之計數與誦分之計數,應知是隨句之計數而得的。正是為了使[人]了知這個義,[義注]才在經之計數之後不計誦分、而先計了句。關於此,這樣說道——
「正如《中部》的諸誦分[已]被顯示,
又[有]超出二十三句的半誦分——
[則]應顯明字母[有]七十萬,
[並]四萬[字母]與五十三字母。」
「就連貫而言(anusandhito)」者:即就開示的連貫而言。因為在同一部經中,前後諸開示部分的連屬,由[前後]隨相連屬(anusandhāna)之故[而名為]「連貫」。而此中,意樂連貫有二種:自意樂連貫與他意樂連貫。而那[連貫]:有些處是依開示未完成時聽法者的發問[而有],有些處是依正在開示的導師、[或]弟子、[或]諸受法者的意樂[而有],有些處是依所應開示之法[而有]——如是略[說]有三種。因此才說「就略[說]而有問連貫、意樂連貫、隨順連貫三種連貫」。而就略[說],連貫也應知[可]有四種。此中,「這樣說時,某位比丘對世尊這樣說:『尊者,什麼是此岸?什麼是彼岸?什麼是中間的沉沒?什麼是陸上的擱淺?什麼是人所執?什麼是非人所執?什麼是漩渦所執?什麼是內腐之性?』」(《相應部》4.241)——依世尊為這樣發問[的諸人]作解答而轉起的開示,應知[是]問連貫。「那時,某位比丘心中生起了這樣的尋思:『這麼說來,尊師,色是無我,受……想……行……識是無我;那麼,由無我所作的諸業,將觸著哪一個我呢?』於是世尊以心了知那位比丘心中的尋思,便召喚諸比丘:『諸比丘,而這樣的情形是有的:此處某個愚痴人無知、已入無明,以渴愛為增上的心,竟以為可以超越導師的教誡[而想]:「這麼說來,尊師,色是無我……乃至……將觸著[哪一個我]呢?」諸比丘,你們認為怎樣:色是常還是無常?』」(《中部》3.90)——依世尊這樣了知他人的意樂而轉起的開示,應知[是]他意樂連貫。
「婆羅門,那時我這樣想:『我何不在那些眾所知、特加標定的夜裡——即半月的十四日、十五日與第八日——在那樣的夜裡,住在那些可怖、令[人]身毛豎立的園林塔廟、林塔廟、樹塔廟那樣的坐臥處中呢?或許我能見到怖駭。』」(《中部》1.49)——依世尊這樣[所說],以及「賢友們,此中,貪是惡的,瞋也是惡的。為斷除貪、為斷除瞋,有能生眼、能生智,導向寂靜、證智、正覺、涅槃的中道」(《中部》1.33)——依法將這樣唯以自己的意樂而轉起的開示,應知[是]自意樂連貫。而在哪些經中,由哪一法而開示於初興起,後文的開示便依與那法相順之法、或依[其]對反而來——依那些[經]應知[是]隨順連貫。即:在《希望經》(Ākaṅkheyyasutta,《中部》1.65)中,前面由戒而開示興起,後面來了[諸]證智。在《布經》(Vatthusutta,即《布喻經》,《中部》1.70)中,前面由煩惱而開示興起,後面來了諸梵住。在《憍賞彌經》(Kosambakasutta,《中部》1.491)中,前面由鬥諍而開示興起,後面來了諸可念法。在《鋸喻[經]》(Kakacūpama,《中部》1.222)中,前面依不忍而開示興起,後面來了鋸喻。
「而此中就廣[說]而言(vitthārato panettha)」者:即這樣就略[說]而[有]三種、四種的連貫,在此、[即]在這《中部》中,於彼彼經中隨其所應就廣[說]而分別、[從而]被了知時,[則]成為超出九百的三千個連貫[,即三千九百]。而這五十[經篇]等的分類之語,既是為顯示中部結集的自體之相,同樣也是為遮除添入(pakkhepa)之過。因為諸五十[經篇]等這樣被確立之後,任何人便再無機會把脫出那[分類]之外的任何經、乃至[只是]一句取來,說「這[也]是中部結集的[一分]」了。
如是依五十[經篇]、品、經、誦分、連貫、文(byañjana)[諸門]確立了中部結集之後,如今[義注]欲從起首解說它,為顯示自己的解說唯依那[結集]於第一次大結集中所置定的次第而轉起,便說了「此中,於諸五十[經篇]中,《根本五十經》為首」等語。此中,把因隨緣而在彼彼處被開示、被制立、[從而]散在各處的法與律攝集起來而唱誦、[即]講說,[名為]「結集(saṅgīti)」;由境廣大與應受供養[之故]而為大的結集,[名為]「大結集」;最初的大結集[即]「第一次大結集」;它所轉起之時[即]「第一次大結集之時」;[「在第一次大結集時」,即]在那第一次大結集之時。「[它]置下(nidadāti)」,[即]把依說處、說時等[而言]本不可知的開示作成可知而指示出來(nidasseti),故為「因緣(nidāna)」——它正是世間人所稱的「引言(upogghāta)」;此處應知這[因緣]即是「如是我聞」等[起首]的那段文(gantha),而不是如「諸比丘,我是有因緣地說法」等[語](《增支部》3.126)中那樣[指]意樂等開示生起之因。[義注]正因此才說「以尊者阿難在第一次大結集時所說的『如是我聞』等[語]為首的因緣」。誠然,此中[義注]既欲依那第一次大結集中所置定的次第而作解說,那[結集]本應就廣[說]而說;然而由於[作者]自己已在《吉祥悅意》(《長部復注》1〈因緣論釋義〉)中詳說過了,[故]應就在那裡取[之]——[義注]為避免這部解說變得龐大,便說了「而這[第一次大結集]」等語。
〈因緣論〉釋義,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