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处界的解说
处的详说
五百一十、「诸处(āyatanāni)」者:即十二处——眼处、色处、耳处、声处、鼻处、香处、舌处、味处、身处、触处、意处、法处。此中——
依义、相、仅此数量,次第、略说与广说,
以及依应如何见,应了知[其]抉择。
此中,首先依别义:「尝味(cakkhati)」故为眼,义为[它]尝味于色、辨明色。「作色(rūpayati)」故为色,义为在变成颜色的变异时显明心中之状。「闻(suṇāti)」故为耳。「发出(sappati)」故为声,义为被宣说。「嗅(ghāyati)」故为鼻。「作香(gandhayati)」故为香,义为指出自己的事物。「呼唤命(jīvitaṃ avhayati)」故为舌。「众生尝味(rasanti)它」故为味,义为[众生]尝味[它]。「诸可鄙的有漏法之来处(āya)」故为身;「来处」即生起之处。「被触(phusiyati)」故为所触。「量度(munāti)」故为意。「持自己的相」故为诸法。
五百一十一、然而依共义,应知由于勤动(āyatana)、由于伸展诸来[之法](āyānaṃ tanana)、由于导引延长者(āyatassa nayana),故为处。因为在眼、色等中,以各各[处]为门与所缘的心与心所诸法,以各自的领受等作用而勤动、奋起、努力——这是说[它们]精进。而这些[处]伸展那些作为来[之法]的诸法——这是说[令其]扩展。又在无始的轮回中转起的、极为延长的这轮回之苦,只要它未退转,[这些处]就一直导引[它]——这是说[令其]转起。如是,这一切法由于勤动、由于伸展诸来[之法]、由于导引延长者,而被称为「处、处」。
五百一十二、此外,处应知依住处之义、矿源之义、集合之处之义、出生之地之义、原因之义。因为在世间,于「自在天之处、婆薮提婆之处」等中,住处被称为「处」;于「金之处、银之处」等中,[处是]矿源。然而在教法中,于「在可意的处所(āyatana),众鸟依止于它」等(《增支部》5.38)中,[处是]集合之处;于「南路是诸牛的处」等中,[处是]出生之地;于「当有其因(satiāyatane)时,他便于彼彼[法]上达到亲证之能」等(《增支部》3.102)中,[处是]原因。
而那些心与心所诸法,也由于依眼等而转起,故住于眼等中,所以眼等是它们的住处。又那些[法]由于依止眼等、以眼等为所缘,故遍布于眼等中,所以眼等是它们的矿源。眼等又是它们的集合之处,因为[它们]依依处、门、所缘而在各各[处]集合于那里。眼等又是它们的出生之地,因为[它们]以眼等为依止与所缘之性而就在那里生起。眼等又是它们的原因,因为眼等不存在时[它们]便不存在。如是,依住处之义、矿源之义、集合之处之义、出生之地之义、原因之义——也由于这些原因,这些法被称为「处、处」。
所以,依前面所说之义,是眼又是处,故为眼处……乃至……是诸法又是处,故为法处。如是,首先此中应了知依义的抉择。
五百一十三、「依相(lakkhaṇā)」者:此中也应依眼等的相了知抉择。而它们的那些相,应依〈蕴的解说〉中所说的方式而知。
「依仅此数量(tāvatvato)」者:即依仅此之性。这是所说的意思——若问:眼等也都只是法,既然如此,为什么不只说「法处」,而说「十二处」?[答:]由于六识身生起之门与所缘的差别——此处由于依六识身的门之性与所缘之性的差别,才有它们的这一区分——所以说十二[处]。因为对属于眼识路所摄的识身,唯眼处是[其]生起之门,唯色处是[其]所缘;其余[诸处]对其余[诸识身]也是这样。而对第六[识身],则唯以称为有分意的意处的一分为生起之门,唯以不共的法处为所缘。如是,由于六识身生起之门与所缘的差别,说十二[处]。如是,此中应了知依仅此数量的抉择。
五百一十四、「依次第(kamato)」者:此处也是,在前面所说的生起的次第等中,唯教说的次第适合。因为在内处中,眼处由于以有见有对者为境而显著,故最先教说;其后[教说]以无见有对者为境的耳处等。或者,在内处中,眼处与耳处由于是见无上与闻无上之因而多有助益,故最先教说;其后[教说]鼻处等三者;意处由于以[前]五者的行境为境,[置]于最后;而外处中的色处等,由于是眼处等的行境,[各置]于各该[内处]的间隔之中。此外,也应依识生起之原因的差别了知它们的这一次第。因为这已被说过:「缘于眼与诸色而生起眼识……乃至……缘于意与诸法而生起意识。」(《中部》3.421;《相应部》2.43)如是,此中也应依次第了知抉择。
五百一十五、「依略说与广说(saṅkhepavitthārā)」者:因为依略说,由于意处与法处的一分摄入名,其余诸处摄入色,十二处也唯是名色而已。然而依广说,首先在内处中,眼处依种类唯是眼净色,但依缘、趣、部类、人的区分,则有无量的类别;耳处等四者也同样。意处依善、不善、异熟、唯作识的区分,有八十九种类别与一百二十一种类别;但依依处、行道等的区分,则有无量的类别。色、声、香、味处依异分、缘等的区分,有无量的类别。触处依地界、火界、风界有三种类别;依缘等的区分,有多种类别。法处依受、想、行蕴、细色与涅槃的自性之种种性的区分,有多种类别。如是,应依略说与广说了知抉择。
五百一十六、「依应如何见(daṭṭhabbato)」者:然而此中,一切有为的处,都应见为无来、无去。因为它们在生起之前不从任何处来,在灭去之后也不往任何处去;而是在生起之前未得自性,在灭去之后自性已坏,在前际与后际之间依缘而转起,无自在地转起。所以应见为无来、无去。同样[应见为]无所希求、无所作为。因为眼、色等并不这样[想]:「啊,愿在我们和合时,有所谓识生起!」它们也不为了令识生起,而以门之性、依处之性或所缘之性希求,也不从事作为;而这是法性:于眼、色等和合时,眼识等便生起。所以应见为无所希求、无所作为。此外,内处应见如空村,因为离于恒、净、乐、我性;外处如劫村贼,因为打击内处。因为这已被说过:「诸比丘,眼被可意与不可意的诸色所打击」——[如是]详说。此外,内处应见如六生物,外处如它们的行处。如是,此中应依应如何见了知抉择。
这暂且是关于诸处的详说之门。
界的详说
五百一十七、而紧接其后的「诸界(dhātuyo)」者:即十八界——眼界、色界(rūpadhātu)、眼识界,耳界、声界、耳识界,鼻界、香界、鼻识界,舌界、味界、舌识界,身界、触界、身识界,意界、法界、意识界。此中——
依义、依相等,次第、仅此数量、计数,
依缘,以及依应如何见,应知[其]抉择。
此中,「依义(atthato)」者:「尝味」故为眼;「作色」故为色;「眼的识」为眼识——首先应依这样的方式,依眼等的别义而知抉择。然而依共义:造就(vidahati)、被担持(dhīyate)、造就之事(vidhāna)、以此而被造就(vidhīyate etāya)、或于此中被置放(ettha dhīyati),故为界(dhātu)。因为诸世间的界作为原因而分立之后,犹如金、银等矿造就金、银等,[它们]造就多种的轮回之苦。又犹如担被荷担者所担,[它们]被众生所担持,义为被持。而这些[界]唯是苦的造就而已,因为不随自在而转。又以这些作为作具的[界],轮回之苦被众生随之造就;而那如是被造就的[苦],就被置放于这些[界]中,义为被安置。如是,眼等中的每一法,依可能的情况,依「造就、被担持」等义而称为界。
五百一十八、此外,犹如外道们所谓的「我」依自性而不存在,这些[界]并不如此;这些[界]持自己的自性,故为界。犹如在世间,种种雌黄、雄黄等岩石的成分被称为「界(dhātu)」,同样,这些也如界而为界;因为这些是智与所知的种种成分。或者,犹如在称为身体的集合的成分——即以彼此不同类之相所区分的乳糜(rasa)、血等——中有「界」之通称,同样,在称为五蕴的自体的成分中,也应知有「界」之通称;因为这些眼等是以彼此不同类之相所区分的。此外,「界」只是无命者的增语。所以世尊于「比丘,这个人是六界所成的」等(《中部》3.344)中,为了根除命想而作了界的教说。
所以,依前面所说之义,是眼又是界,故为眼界……乃至……是意识又是界,故为意识界。如是,首先此中应知依义的抉择。
五百一十九、「依相等(lakkhaṇādito)」者:此中也应依眼等的相等而知抉择。而它们的那些相等,应依〈蕴的解说〉中所说的方式而知。
「依次第(kamato)」者:此处也是,在前面所说的生起的次第等中,唯教说的次第适合。而这[次第]是依因果次第的差别而说的。因为「眼界、色界」这二者是因,「眼识界」是果。一切处都如此。
五百二十、「依仅此数量(tāvatvato)」者:即依仅此之性。这是所说的意思——因为在经与阿毗达摩的各处,还可见到其他诸界,如「光界、净界、空无边处界、识无边处界、无所有处界、非想非非想处界、想受灭界」(《相应部》2.95),「欲界、瞋恚界、害界、出离界(nekkhammadhātu)、无瞋恚界、无害界」(《分别论》182;《长部》3.305;《中部》3.125),「乐界、苦界、喜悦界、忧界、舍界、无明界」(《分别论》180;《中部》3.125),「发勤界、出离界(nikkamadhātu)、勇猛界」(《相应部》5.183),「劣界、中界、殊胜界」(《长部》3.305),「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风界(《长部》3.311)、空界、识界」(《中部》3.125;《分别论》172),「有为界、无为界」(《中部》3.125),「世间是多界、种种界的」(《长部》2.366;《中部》1.148)等。既然如此,若问:为什么不依一切[界]作限定,而只作「十八」这一限定呢?[答:]因为依自性而存在的一切界都包含在其中。
因为光界唯是色界;而净界则系属于色等。为什么呢?因为是净相。因为净相即是净界,而它离开色等是不存在的。或者,作为善异熟[识]之所缘的色等,正是净界,所以这[净界]唯是色等而已。在空无边处界等中,心唯是意识界,其余的是法界。然而想受灭界依自性是不存在的,因为它唯是两种界的灭而已。
欲界或者唯是法界。即如所说:「此中,什么是欲界?与欲相应的思虑、寻、邪思惟。」(《分别论》182)或者[欲界]也是十八界。即如所说:「以下至无间地狱为边际,以上把他化自在天诸天摄于其内,凡在这中间、于此处行、摄属于此处的蕴、界、处、色、受、想、诸行、识——这称为欲界。」(《分别论》182)
出离界唯是法界;依「一切善法都是出离界」(《分别论》182)之语,也是意识界。瞋恚界、害界、无瞋恚界、无害界、乐界、苦界、喜悦界、忧界、舍界、无明界、发勤界、出离界(nikkamadhātu)、勇猛界,唯是法界。
劣界、中界、殊胜界唯是十八界而已。因为劣的眼等是劣界,中的、殊胜的[眼等]是中[界]与殊胜[界]。然而依非转义,不善的法界与意识界是劣界;世间的善与无记两种[法界与意识界]以及眼界等是中界;而出世间的法界与意识界是殊胜界。
地界、火界、风界唯是触界;水界与空界唯是法界。识界唯是眼识等七识界的略摄。
十七界与法界的一分是有为界;而无为界唯是法界的一分。而多界、种种界的世间,也唯是十八界的类别而已。如是,因为依自性而存在的一切界都包含在其中,所以只说了十八[界]。
五百二十一、此外,也为了根除那些于具识知自性的识上怀有命想者的[命]想,只说了十八[界]。因为有些众生于具识知自性的识上怀有命想;世尊欲根除他们长夜潜伏的命想,以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[识]界、意界、意识界的区分,显示它的多样性,并以[它]依眼、色等缘而转起,显示[它的]无常性,而开显了十八界。再者,也依所化者的意乐[而如此]。凡以这不太略也不太广的教说[得度]的所化众生,也依他们的意乐而只开显了十八[界]。
因为依略说与广说之法,如是如是,
这位[世尊]开显法,以使得——
被正法威光所摧破,于刹那间归于消散的,
是他的所化众生心中的黑暗。
如是,此中应知依仅此数量的抉择。
五百二十二、「依计数(saṅkhato)」者:首先,眼界依种类,依眼净色只算作一法;同样,耳、鼻、舌、身、色、声、香、味界依耳净色等[各算作一法];然而触界依地、火、风算作三法。眼识界依善[异熟]与不善异熟算作二法;耳、鼻、舌、身识界也同样。然而意界依五门转向与善、不善异熟的领受算作三法。法界依三无色蕴、十六细色与无为界算作二十法。意识界依其余的善、不善、无记识算作七十六法。如是,此中也应依计数而知抉择。
五百二十三、「依缘(paccayā)」者:此中,首先眼界依不相应缘、前生缘、有缘、不离去缘、依止缘、根缘,以六种缘为眼识界之缘;色界依前生缘、有缘、不离去缘、所缘缘,以四种缘为[眼识界之]缘。同样,耳界、声界等[为]耳识界等[之缘]。然而对这五[识界],转向意界依无间、等无间、无有、离去、无间亲依止,以五种缘为缘;而这五[识界]也[以同样五种缘为]领受意界[之缘]。同样,领受意界[为]推度意识界[之缘],它[为]确定意识界[之缘],确定意识界[为]速行意识界[之缘]。然而速行意识界对紧接其后的速行意识界,以那五种[缘]与串习缘,以六种缘为缘。这暂且是五门中的方法。
然而在意门中,有分意识界[为]转向意识界[之缘];转向意识界[为]速行意识界[之缘],[都]以前面[所说]的五种缘为缘。而法界以俱生、相互、依止、相应、有、不离去等[缘],以多种方式为七识界之缘。又眼界等以及一部分法界,也以所缘缘等为一部分意识界之缘。又对于眼识界等而言,不仅眼、色等是缘,光明等也是。因此前代诸师说——
「缘于眼、色、光明、作意而生起眼识。缘于耳、声、空隙、作意而生起耳识。缘于鼻、香、风、作意而生起鼻识。缘于舌、味、水、作意而生起舌识。缘于身、所触、地、作意而生起身识。缘于有分意、法、作意而生起意识。」
这是此中的略说。然而缘的详细分别将在〈缘起的解说〉中显明。如是,此中也应依缘而知抉择。
五百二十四、「依应如何见(daṭṭhabbato)」者:此中也应依应如何见而知抉择——此是其义。因为一切有为界,都应见为离于前际与后际、空于常、净、乐、我性、依缘而转起。
然而特别地,此中眼界应见如鼓面,色界如鼓槌,眼识界如声。同样,眼界如镜面,色界如脸,眼识界如脸的影像。或者,眼界如甘蔗与胡麻,色界如压榨机的转杆,眼识界如甘蔗汁与胡麻油。同样,眼界如钻木的下木,色界如钻木的上木,眼识界如火。耳界等也是这个方法。
而意界依可能的情况,应见如眼识界等的前行者与随行者。
法界中的受蕴,应见如箭、如尖桩。想蕴与行蕴,如因与受之箭、尖桩相连而[成为]病苦者;或者,凡夫的想,由于生起希望之苦,如空拳;由于取不如实的相,如林中的鹿。诸行由于投入结生,如把[人]投进炭火坑的人们;由于被生苦所追随,如被王的差役追随的盗贼;由于是带来一切不利的蕴相续之因,如毒树的种子。色由于是种种灾患之因相,应见如剃刀轮。然而无为界应见为不死、寂静、安稳。为什么呢?因为是带来一切不利者的对治。
意识界应见:由于于诸所缘无所辨定,如林中的猴子;由于难以调伏,如未调的劣马;由于随意坠落,如抛向空中的棍棒;由于与贪、瞋等种种烦恼之装扮相结合,如舞台的演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