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非罪品
一百五十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非罪显明为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不利益、为众人的不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无义利、不利益与苦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非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隐没。”第一[经]。
一百五十一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罪显明为非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不利益、为众人的不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无义利、不利益与苦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非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隐没。”第二[经]。
一百五十二至一百五十九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轻罪显明为重罪……乃至……把重罪显明为轻罪……乃至……把粗罪显明为非粗罪……乃至……把非粗罪显明为粗罪……乃至……把有余罪显明为无余罪……乃至……把无余罪显明为有余罪……乃至……把可救治的罪(sappaṭikammā āpatti)显明为不可救治的罪……乃至……把不可救治的罪显明为可救治的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不利益、为众人的不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无义利、不利益与苦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非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隐没。”第十[经]。
一百六十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非罪显明为非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利益、为众人的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义利、利益与安乐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住立。”第十一[经]。
一百六十一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罪显明为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利益、为众人的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义利、利益与安乐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住立。”第十二[经]。
一百六十二至一百六十九、“诸比丘,凡是那些把轻罪显明为轻罪……把重罪显明为重罪……把粗罪显明为粗罪……把非粗罪显明为非粗罪……把有余罪显明为有余罪……把无余罪显明为无余罪……把可救治的罪显明为可救治的罪……把不可救治的罪显明为不可救治的罪的比丘,诸比丘,那些比丘是为众人的利益、为众人的安乐,为广大人众的义利、利益与安乐,为天与人而行道。诸比丘,那些比丘也生起许多福,他们也使这正法住立。”第二十[经]。